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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下)

【注释】  参见储建国《一党立宪:小康社会的治理体制》,公法评论网站www.gongfa.com首发。“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有实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们掌握着关键性的利益分配,权力可以随时指向他们所认为的大事。整个党的权力因此失去了明确的方向、范围和界限,它想控制大局,干预方方面面的事,但在干预过程中又显得信心不足,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干预哪些事,是否能干预成功。”另外,储建国先生文章的总体观点同本文对当代中国政体的分析和制度建议有基本倾向上的类似。

这一段文字受到了休谟的著名论文《谈政治可以析解为科学》的启发,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以上本文中谈到的问题似乎有含混不清之嫌。政体选择既是理论理性的发扬,又是实践智慧的运用(面对具体的审慎综合的判断),本文关注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关于理论理性和实践智慧的辨析,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卷)。为使本文阐述的理论更清晰起见,在此提出高度尝试性的对当今中国政制实际变革的建议。笔者不反对党的机构如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政体的正式组成机构,在国家事物中拥有大权,但问题是这些机构的组成方式和行使权力的方式。笔者这样想是因为不愿意从从民主的抽象原则或政党的抽象定义来提出政制改革建议,而相信休谟的话:在一切情况下,了解一下哪种政体最为完美,使得我们只需通过温和的改变和革新便能将现有的一些政治结构或体制变得与之甚为近似而又不致引起过大的社会动荡,这毕竟是有益无害的事(《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58页)。另外,党的委员会成员其来源不同于人大和政协,而一切政体如果缺乏贵族或贤达的成分,自难良好,也是政治科学的一个公理;我国行政机构传统悠久,高度成熟,而代议机构人大和政协则十分幼稚;中国人开会一般为传达精神、回报工作、布置任务、倾诉情感,甚少开具有审议性质的会议,党委会则发展比较成熟,在深思熟虑决策上较胜一筹。上述理由似乎支持笔者的看法。但是,在中国,党的一些机构并没有成为独立而强大的机构,并有着自身的利益和维持自身存在的有力手段。中央委员会不同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一个行政官员的会议,有些类似于欧盟部长理事会的组成,其成员资格严重依赖于各自单位的重要性和本身的行政职务高低,这可以说行政吞没了党。中央委员会远较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日常人们却感受不到它在行动,更不要提和罗马共和国的元老院、美国参议院那样强大和自立的部门相比了。行政对党的机构的吞没,使得党的书记以行政首长的角色行动,党委成员的权力几乎完全是行政性质的,而不是决策审议性质的,这造成以党代政,不能克服吏治腐败。这一点和中央政府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而依赖于地方政府,迫使将地方政府征用为自己的下属机构,而出现的行政中央集权制,十分类似。但是,上述情况还有另外一种发展趋势,即表现为党的机构失去任何政治重要性、出现没有任何政治审议性的行政权独大和封建式的地方割据。基本的制度结构不改变,上述两种趋势必具其一,没有中间道路可言。关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笔者的建议不是党在人大中,而是使党的委员会成为独立、强大、名正言顺的政体组成部分,其权力不是借来的,而是自有的,其成员组成不依赖于其他部门,其权力行使方式则根据强大的第二院或元老院的一般通例。如此,则人大、政协也可以获得机构上的独立性,纵然这两个院加起来也只起半个议院的作用,如拥有比当今民选的欧洲议会大一些的权力,唯有四分之三多数方可推翻中央委员会的法案或其他否决性的权力,这样,吾国实际的政制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了。如此,行政部门也可获得机构上的独立性,但在议会两院、纪检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法院的司法调控下运转,执行的是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不是为了部门利益而行动,谁能否认我国行政中部门利益的泛滥以至可以说行政部门简直是为它们自身而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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