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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下)

  考虑到当代中国政体的超大范围,一个中等规模的省都拥有的人口是美国立宪时代总人口数的十倍以上,那么间接的间接选举制度,再代表的代议制度,三级架构的联邦主义都是可以设想的。超大范围本身经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会变成优势,我们甚至可以因此并不虚妄地期待中国将出现人类有史以来运行得最好之一的政体,这要求我们在真诚之价值追求中进行最彻底的理论思考。相反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如果我们饥不择食、不加反思地依民主的抽象推理建立政制,凭人权的抽象推论建立法治,我国的大范围与丰富差异性将成为良好政体的障碍,那时中国国情特殊的决定论观点倒似乎被证明了,更可以振振有辞了。
  [i]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篇,第3页。
  [ii] 关于《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的政治科学,参见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特别是其中《制定者们失去的世界》;James W. Ceaser. Reconstructing America—The symbol of America in Modern Though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Ceaser说:(美国)政府是在政治科学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美国创立者们有资格宣称自古典时代第一次使政治科学重新成为世界的一支实践力量。见上书,第14页。
  [iii]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9篇,第40-41页。注意笔者将译本中的 “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改译为“法官在行为良好情况下继续担任他们的职位”。
  [iv]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37、47、48、51篇。不过,麦迪逊是否在对孟德斯鸠(更不用说洛克了)的权力分立学说进行合乎其本意的正确理解我存有疑问,从古典混合政体学说的视角,从休谟的政治学说来理解麦迪逊和美国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特殊结构似乎更容易一些。另外,相比托克维尔对美国,孟德斯鸠似乎没有认识到司法权在英国的特殊性。
  [v]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0、14、51篇。休谟在《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一文中已经批驳了共和国只能建立在小范围的思想,并进行了大型共和国的制度设计。尽管休谟阐发这一思想在先,我们还是将之称为麦迪逊原理。
  [vi] 《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6页,第157-158页。
  [vii]一些现代学者,也主张将政治科学研究的重点导向如何改善政治制度,发展从 “设计者的观点”出发去理解人类制度的宪政理论。参见埃尔金和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政治科学起源于一种想要评价政治生活及其在自然界的地位的努力”,“从一开始起,政治科学就不仅关注于解释和评价,它还集中于建立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改善现有体制的实践活动”,“这样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的核心必然是对于组成一种理想体制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设计”——斯蒂芬 L 埃尔金,“新旧宪政论”,引文见上书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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