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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上)


当今美国流行的主流政治学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我们的视野,不是深化了而是浅化了我们对真正政治问题的理解,尽管我承认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其经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确实可靠的知识。罗伯特. 达尔的《民主理论前言》享有盛誉,作者批评麦迪逊的理论是意识形态而不是政治科学,认为暴政和宗派是无法定义的,最后得出了宪法不起作用,要从社会因素进行解释的观点。

为了彻底摆脱价值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幽灵,对后发展国家的政治学学者而言,至少在元理论的层次上,他们必须提出更抽象的理论,对方法论的反思要超过西方同行,否则难以避免后发劣势,导致实践着的主体地位的丧失。既然真正的实践是理论的而非历史的,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只有在元理论的层次上更深挖掘,达到更抽象的程度,才能指导本国的实践。这样就是内生的现代化或社会秩序的理性化、伦理理性化。现代化必须是内生的现代化,否则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现代化。政治科学的本土化就是政治科学的彻底理论化,西方汉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的辛勤工作的方向恰恰是关心本国实践的中国学者们所应该避免的。

对拥抱《世界人权宣言》不以为然似乎更是令人震惊,不过请参见哈耶克对《世界人权宣言》可称之为刻薄的评论:“联合国大会曾庄严地宣告,每一个个人(!)在‘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的同时,都应当竭尽全力确使那些人权得到普遍的遵守;然而,这不过是一个壮观的滑稽场面而已,如果由此引发出来的种种幻想还不算大悲剧的话。”(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86页)。另外可以注意詹姆斯. W. 西瑟对新规范主义(如罗尔斯、诺齐克式的政治哲学)的评论和反对规范在政治领域的直接应用的论证。(参见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所以人们说得好,万物都是向善的(《尼各马科伦理学》,1094a)……关于这种最高善的知识……人们也认为它属于最高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不过,它显然是种政治科学……所以,属人的善也就是政治科学的目的(《尼各马科伦理学》,1094b)”。“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1282b,卷三章12〕。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第1页。

参见笔者的一篇文章《“规则与秩序”的研究方法――兼谈基本政治制度的选择问题》,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2期。

参见哈耶克的看法,“然而一如前述,所有科学的首要价值都在于告诉我们:如果一些条件在某些方面与现在的条件不尽相同的话,那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认为科学所关注的只是实然事物的错误看法,“也许在政治科学中导致了最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在政治科学中,这种错误观点成了人们严肃考虑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绊脚石”。(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4-15页)。

初步的论述见公法评论网站刘海波专栏。

对孟德斯鸠有所保留是因为他的政治科学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学相对主义的成分,如他关于在任何时候为维持某种政体类型所需要的法和习惯的精神的概念,他的地理和气候环境对政体的决定论。尽管《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引用最多的人是孟德斯鸠,但美国式联邦主义可以说是费城立宪会议的独创,孟德斯鸠对联邦共和国的论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只占三小节几页内容,在第九章“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开始。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理解是否很恰当似乎也有疑问,孟德斯鸠对英国普通法的特性似乎没有认识,而当时英国政制根据古典混合政体的概念(王权、贵族院、平民院的平衡)再加上普通法法院的特征似乎更易理解,英国法院的司法权是判断案件的权力而不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未必,法国式的分权观念——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适用法律而非判断个案)的绝对分离,而此种功能性分权必然导致议会专制,和孟德斯鸠毫无关系。笔者倾向于认为《联邦主义者文集》对孟德斯鸠的引用有些六经注我的味道(孟氏已代表政治科学权威本身),此一复杂问题笔者看法仅为抛砖引玉,容另文撰述。另一位法国人托克维尔我则无保留地称之为伟大的政治科学家,他的美国政体的理解迄今也是最深刻的。

转引自斯科特. 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第109-110页。

参见卢伊杰. 拉布鲁纳“译本引言”,载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斯科特. 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第112页。

“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上引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66页,1266a。

同上注。这段话有人认为并非亚里士多德原著,亦见上注,不过从理论本身而言,如果混合政体论排除贵族成分或选贤与能成分的存在,则政体难以优良。这说明混合政体的理解也应着眼于其目的,并非为了混合而混合。现在多有学者批评发展中国家的民选总统制,如布鲁斯.阿克曼(参见Bruce Ackerman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113, January 2000.),这种总统制确实具有大众民主和僭主政治的混合特征。阿克曼批评了总统制,但没有对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大众民主――僭主式总统制和美国立宪者创立的总统制加以区分,后者受到罗马共和政制的影响,其总统更相似于罗马的执政官(consul)。不注意美国总统制的这一历史渊源,则不能对其发挥良好和不良作用的条件(如是否存在强大的贵族性质的元老院)认识全面。

参见James M.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 p11.

参见Martin Diamond,As Far as Republican Principles will Admit,edited by William A. Schambra, The AEI Press, 1992, pp58-67. Diamond认为混合政体每个构成部分都拥有统治权力的全部,功能性分权在原则上不存在。Diamond属于列奥. 斯特劳斯学派,他认为传统的混合政体和美国的权力分立存在着深刻的区别,笔者则认为从混合政体的视角更能够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设计,其政治哲学仍然是古老的,制度安排则是创新的,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结构是混合政体高度精致化了的形式。

实际上还包括判决宪法案件或判断宪法问题的机构的作用,一般来说这是法院的功能。古典混合政体的脆弱性在于其结构的弱点,如没有代议制,形成机构间关系的程序过于简单。对古典混合政体缺点的克服,我们必须发展政治科学,但不能忘记了政体的目的。

例如,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技艺,培养公民美德,激活公共领域。混合政体一般由三个独立部分构成,似乎也不是毫无理由的。三人竞争的情况下,各自的优势不会永远保持,不存在经济学所说的均衡,如多数表决制中的三人分币游戏。这样在政体运转的动力学中就有一个内在的活泼性因素。

麦迪逊称宪法建立起来的不是民主政体,而是共和政体,因为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 从广义来说,代议民主本身就是混合政体,将民主与选贤混合起来,人民的代表,在其任期内保持独立性,不可为选民招回,人民代表根据自己对事物是非曲直的独立见解而发言,而非只根据选民的利益发言。共和政体的古意,就是一种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共和政体大致有两个含义:1、是一般政体的通称,即politeia,波里德亚(1279a); 2、混合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业约略地可以认识了。“波里德亚”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则称为“共和政体”,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1293b;亚氏又说: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为共和政体(1279a)。我们这里用混合政体的概念理解美国国会和总统的权力结构,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中的法院,其性质是特殊的,其权力是被动性的,被认为在政府之外起调节和独立的判断作用,下文讲普通法问题时再涉及。约翰. 亚当斯极力为混合政体辩护。制宪会议在参议院的间接选举上意见一致,实际建立起来的参议院,与其说代表各州,不如说是全国性政府的元老院,《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且以长篇篇幅辩护在共和国中元老院的必要性,并引用古代的例子(《联邦主义者文集》,第62、63、64、65、66篇)。两院各自拥有相互的立法否决权,这三个机构所行使权力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另外参见美国学者Paul Eidelberg的看法,Will Morrisey “Paul Eidelberg: The Mixed Regime and the American Regime”, in Leo Strauss, the Straussians, and the American Regime, edited by Kenneth L. Deuth and John A. Murley. Rowman and Littefield Publisers.Inc.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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