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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上)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是从事政治实践的公民和政治家常识的提升,达到更清晰和一贯的理论表述,实现更好和深刻的自我理解。它基本的意向同中国“文以载道、学以经世致用”的传统并无根本的不同。它认识到政治事物的不可化约性,政治学的独立主题和特殊性质,不可化约为社会学、经济学甚至法学。政治学也许可以说是制度理性或立宪理性(借用普通法司法理性这个词),它是面向政治哲学的,但反对规范的直接应用,以经济学为工具,但坚决反对将政治学化约为经济学。因此可以说它相对独立于政治哲学本身和经济学。那么这也不正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的尽可能完整的理解?不将常识的某个部分无限扩大而遮蔽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理性和扩大了它的古典政治学的制度理性,在人们解决日常纠纷中不可以看到其最素朴的形式?中国传统中在此不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智慧?政治学学术,如果是孔子――顾炎武式的,苏格拉第――亚里士多德式的,列奥. 斯特劳斯――哈耶克式的,可能同时也是山杠爷式的政治学,它面向实事本身,不忘记其所由来的生活世界本身。
  三
  政体的制度构成的研究是理论和历史两个方面相结合的。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继承古典政治学(西方的和中国的),以及西方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理论遗产,而对现代政治学特别是流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性吸收其可取一面的立场。古典政治学可以举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顾炎武等人的名字。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代表人物我认为是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在有所保留的意义上也包括孟德斯鸠。[xvii]古典和十八世纪既有时代的含义,更重要的是代表品质的差异,分明在现代也可以做古人。在历史的层面上,我们需要研究各个政治社会其政体兴衰的经验,特别是政治上成功的民族的政治实践经验。几乎没有疑问,古罗马共和,近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功。他们都曾经建立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而言最良好的政体,不仅在内部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相对的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政治秩序,而且对外而言最有效地维护了民族的利益。我们应该研究它们各自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不是简单模仿其具体制度形式。
  古希腊、罗马共和的政治实践和西方古典政治学留下的是混合政体的一般理论。混合政体被认为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最优良的政体。罗马共和国尤其是对混合政体历史研究中的典范。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是当时共和国体系的理论阐释者。波利比乌斯注意到罗马“国家的每一个部分的权力不是牵制其他的部门就是与它们相互合作”,他总结到,“所有三种政府因素都可以在罗马共和国中找到。实际上,不论在政治体系的结构中,还是在日常实践的作用方式中,三者都是平等、和谐、平衡的。即便是当地人也不能确切地肯定国家在政体上究竟是贵族制、民主制还是君主制”。[xviii] 西塞罗也反复说最好的政体是由王政的、贵族的和人民的三种政体适当地混合而成,“在相当大程度上,较为可取的是‘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只是在由先人传袭下来的罗马共和国制度中,希比策翁(scipioue),亦即西塞罗,将这种政体形式加以确定化和具体化,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绝妙地混合起来。”[xix]
  熟悉亚里士多德或孟德斯鸠政体分类的人或许因为上面的说法对混合政体获得一般的印象,知道混合政体不是什么,它不是一种纯粹的政体形式,但混合政体是如何结构的其运转动力是什么,混合政体理论和我们今天有什么关涉性?如理解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特殊结构,还是个疑问。
  混合政体的主题出现在西方历代政治理论大家的著作中,从修西底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西塞罗到托马斯. 阿奎那乃至美国的约翰. 亚当斯。混合政体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样的,有着众多看起来不同的说法,似乎并没有确定的形式。《控制国家》即说,“西塞罗继续着一种既定的并长期存在的政治话语中的传统:即把 “混合政体”作为总体上指代权力被不同制度实体分享的模糊概念加以使用”。[xx]亚里士多德论及梭伦的改革时说:梭伦建立了“平民政体的祖制”,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元老院)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政治学》,1272b); 亚里士多德论及他的时代实际的政体说: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政治学》,1274a),似乎这三邦的政体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混合性,但具体形式又有所不同,且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各有严重的缺点;一个具体的混合政体,究竟哪一个构成部分代表了君主、贵族、民主的因素,也有不同看法;[xxi]甚至不是所有的混合形式都是良好的,亚里士多德说: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是一种政体。[xxii]
  可以宽泛地把混合政体理解为在一个政体中,权力为两个以上的来源不同的群体所分享或两种以上简单政府形式的联合,分享和联合可以通过机构来体现,也可以通过程序来体现,这样政体具体形式就有多种变化。[xxiii]更重要的是从混合政体的目的来理解它,支持混合政体的正义观具有反思的性质,没有从一种现成的正义观中直接推导出政体的机构和程序——如果这样政体的结构倒是非常固定了,从而经得起苏各拉底对于正义的追问。政体不同成份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保证政治的审议性、政体的稳定和政治行政举措的合理,从而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该政治社会对外的利益。从政体的制度安排要将正义的发现内在于其制度当中来评价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相对于现实中的其它政体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尽管现实中的混合政体永远有需要改进的成份,永远不能最终完满。古典混合政体的组成成分根据的身份相对固定的阶级(贵族和平民,少数富人和多数穷人)产生的机构,并且没有代表制,如罗马的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构成;古典混合政体的程序是比较粗糙的,往往表现为一种相互的否决权,即除非各个部分一致,否则政府无法行动,这种安排使得政治事物的争论突出于表面,古典混合政体易陷于僵局当中而比较脆弱,高度依赖于公民美德。[xxiv]
  从混合政体的目的着眼所逐渐发展的政治科学,在一个政体的机构/程序/权限划分三个方面,首先着重的并非功能性分权,而是如何建立一个机构,机构以什么的方式行使权力,各个机构有什么样的手段保存自身的独立,最后根据机构的组成方式和行事方式以赋予它某些特定的权力(如批准预算案、批准人事任命和条约等)。此种高度抽象但又易于操作(并非用联邦主义、混合政体、普通法、民主、人权这样的字眼构成——这些词属于宪政或政体理论而不要放在一部实证性宪法当中,而是以两人、五年、过半数、三分之二这样的词句构成)的宪法程序,在运行中就可以动态地解决政府要实行什么政策的问题,保证决策充分的审议性。[xxv]各机构依各自方式所行使的权力的内容,从功能性分权的角度看,会有相当程度的重叠,政治争议的表面化是自然的,一般而言是一件好事。[xxvi]这样结构起来的政体,不可避免带有混合性,而混合本身不是目的,特定结构也只是手段,不会只有一种结构方式占据优势,关键的是诸种结构方式的相互协调,达致一种内在一致性。宪法(constitution),就是构成事物的意思,构成为某事物以服务于最高的善,此一构成事物高于作为构成者的单独原则与方式。宪法是构成事物,宪法程序的合理不在单独运用了什么法则如多数法则,而在于规则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因此绝对多数或一致同意或英国上院的开会规则因为在宪法构成中的位置,都可能合理。因为最高善对人而言只可逐渐接近,因为政治科学发展的缓慢,因为政体选择本身也是具体时空中实践智慧的运用,现有的宪法程序必定有不完善的方面,需要不断批评,新的结构形式没有被封闭。
  似乎还不为我们所注意,不少政治学者认为英国和美国实行的也是混合政体或至少部分是,不过其制度形式更加微妙和复杂而已,而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xxvii]这里我想引申一下我眼中的美国混合政体。美利坚政体是混合政体,不仅仅是将古典的意义上的混合政体类比美国总统和国会两院的结构性关系;更是因为美国联邦政体是建立在全国性宪法和联盟性宪法的混合之上的,[xxviii]这可以说是不同于古典式的更高层次的混合;不仅如此,美国的成文宪法主要考虑的是政制结构,出于理性之建构,而通过普通法背景下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一个个宪法判例的积累,美国宪法性法律的总体,复具有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特征,成为活的宪法(不是个别人所强力造成的,是历经几代乃至无数代时间自然生长出来的),所以美国宪法兼具僵硬难变与不断演变的特征,这是美国政体的又一种混合性。走笔至此,或不能不感叹美国立宪者们作为立法者之功业,其实已超迈古贤,包括真正的普布利乌斯本人,美国政体在最好的方面,似兼具共和罗马和英国政体之长。可惜同胞们往往为电视中美式竞选的戏剧场面所惑,而不能对美国政治加以非表面的注意,不过此事似乎难免,因为现代美国人也多有数典忘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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