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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上)

  在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家看来,政体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政体比社会更重要,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形式。
  我们说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而不是国家论、权力论、政治系统论的政治科学,是因为政体是以公民和政治家的内在视角出发所发现的一个观念事实。其他概念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学思考方式下的产物,经常被理解为从外在视角出发的似乎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质事实。正如詹姆斯. W. 西瑟所说:“对传统的政治科学来说,人类对于政体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这门学科的起点。这种认识,由在人类发展的某个阶段之后有知识者的反复经验所证实,不应受到怀疑,而应被接受和信赖。它是一个由现象学地确定的或可知道的事实。由于人类是现实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政治是人类的一种活动,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构想就是现实“事实”的一部分,而且的确是它最重要的部分。”[ix]政体论的政治科学,反对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可以截然区分,存在着可以不依赖于人们的观念独立存在的原始事实的看法。也因此反对把政治事物化约为非政治事物,坚持政治是其所是,坚持政治事物的不可化约性。在诸如社会因素的水平上对政治进行解释的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背离了政治学的主流传统,忽略了更重要的实在,也不能帮助人们的政治实践。“政体是我们能够通过审慎的人类活动提供的最深层的人类结构,通过从政体出发来研究其他的社会单位,我们坚持政治的重要性并且不让政治科学这门学科被社会学、人类学或经济学吞并”。[x]
  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政治科学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既有的理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这首先要求政治科学进行自我反思,对政治科学的研究主题,它的理论与方法,它在中国人民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事业中所能起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自我认识。我们需要发展一种什么样的政治科学?在此我大胆地提出,这种政治科学是政体论,不是社会学,也不是人权论。政治科学要回到它曾经达到过的高度,它曾经拥有的广阔视野,即以政体为中心研究对象。其主要任务是探究政体兴衰的一般原因,发现维持和改进一个政体的一般原理以帮助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实践,以有助于一个政体向良好的方向变化,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深思熟虑和选择,而不为机遇和强力来控制人类的政治命运。这是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不是面向当代美国主流政治学的志向性,也不是面向《世界人权宣言》或任何一种类似的权利理论的志向性。[xi]
  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处境总有人说是非常特殊的,特殊的国情决定我们只能采用特殊的政治体制。但这种说法真的是事实的客观描述吗?难道不也是一种理论的归类?我倒认为,中国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可能在经验历史中最一般的处境,只有最一般的也是最抽象的理论才能回答和解决她所面临的问题。我曾经以中国所面临的水危机为例说,问题有政体层面的原因,不能化约政体层面的因素为工程技术、行政管理甚至政体层面较为不基础的方面――对权力的制约消除腐败,这需要我们更好或更加基本地领悟普通法司法和联邦主义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探究这些理论以解决中国的问题是我努力的目的,我不想隐瞒这一努力的意向性。有了这个意向是否会说出一些接近于真理的东西,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具有这一意向,真理是不可能的。
  二
  政体的构成包含着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因素。政体的价值构成用亚理士多德的语言来说,政治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最高的善。[xii]孔子曰,政者正也。对于政体的价值构成的哲学论辩意味着政治建设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意味着政体建设要有对正义本身或最高的善的承诺。对政体的价值构成的探讨我们需要区分人类对于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向本身和具体时空中的诸价值,善与诸善。不能因为具体时空中价值的不完善性而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否认做正确之事的意向本身,从而滑入虚无主义。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意味着我们只能以正义之名要求正义,将价值当作价值,理想只能建立在人们对理想的真诚追求之上,建立在信仰之上,而不能建立在虚无主义之上。将一切人类的价值化约为生物学或社会学解释的所谓的政治科学,其逻辑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政治科学或无助于人类的政治实践,或导致摧毁一切人类价值的疯狂实践。因此一个良好政体的实现在一个方面是人类对理想之真诚追求的副产品。
  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要求,政治哲学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的前提,它是为政治哲学所启示的(informed by political philosophy)。奠定一个良好政体的构成基础需要我们对如何进行规范推理,如何在政治事物中发现一般原理进行哲学层面的辩论。这种辩论本身不导致具体规范和具体科学原理的发现,却是适当的科学和规范推理的理论辩护。理论上追求彻底,真正彻底的理论总是伴随着判断上的中庸和政治实践上的审慎。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这种辩护今天尤其必要。它告诉我们对价值的真正承诺意味着我们决不能抛弃传统,只有在固有价值体系内部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才有道德进步的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来说,要维持我们的政体并且改进我们的政体,需要对当代的道德论辩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特别是五四以来对传统的全面批评和抛弃的立场,以恢复我们固有的、主流的道德论述传统。人们不容易陷入虚无主义,但是容易从只有部分正确的原理出发以演绎推导出一切价值来,但非常可能其所依据的原理本身并无坚实的基础,从而导致错误的实践。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同传统宪政理论的论述是相符合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xiii]但是,一种这样的理解:最基本问题是先确定一整套权利体系,然后以制度为工具来实现这些权利,同本文提倡的政治科学是不同的。政治建设中深思熟虑和选择要起始于苏格拉底式的对“什么是正义”的追问。对最高善的承诺,不意味着我们已经知道最高善是什么。制度所要实现什么,不能从典型的工具理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更一般的情况是通过制度发现正义。用瞎子摸象并画象的隐喻来说,问题不是一个知道什么是象的明眼人安排瞎子们如何摸或者如何画来,而是制度设计者本身也是瞎子,制度本身如何帮助人们知道未知的事。这样,目的之实现本身就取决于手段,是目的依赖于手段。正义是难以发现的,伴随着价值追求的承诺,需要将正义规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对正义实现的非直接的解决办法,因此政体的制度构成体现为一系列非常复杂的程序,而不可能是仅仅在保护一些具体权利的工具的意义上设计。制度是发现的程序,发现正义的规则。制度也是发现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合理安排,发现公共品种类与数量的合适供应,发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状态的程序。这要利用分散的和无法有效传递的知识,以形成任何不在个人心智理解范围内的成就[xiv]。这里体现的不是单纯的工具理性,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程序理性或制度理性。这种理性所具有的客观含义,可能区分了政治学、法学与自然科学之客观性的不同,前者的客观性或真理性是人类知识更为一般的状况。这使我们理解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科学含义究竟是什么。此种理性之所以可能,我们对于独立于任何个人利益的原则的信奉是必要的条件,理性是建立在理性自身所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先贤说“不诚无物”,又说“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故曰不诚则不明。我把制度既看作是人理性创造的人工产品,又看作是人真诚追求超越于人的事物的副产品,因此凡是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必须受到约束,制度就意味着约束。约束的原因是人在德性和理性上不可消除的欠缺。人无约束,必成野兽。如果制度规定人或人的团体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行决定自由裁量一切,这根本就是自相矛盾。除非有人强辩说,就是要追求不正义,就是要把事情办坏,这一问题就一般来说,不需有更多的争论。
  需要仔细研究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性质,或者说在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一般后果和模式是什么,这是狭义的政治科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认真探讨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意味着一个良好政体在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理性地深思熟虑和选择的结果。对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制度的解释,从历史、社会等因素解释国家政权形成的原因,而是对制度的选择和宪法建构(constitution framing)。政治科学重要的是理性重构现实中不存在但却极为可能的关系模式,而不是对实然事物进行解释。[xv]这种政治科学既同上文所做的理论辩护一致,也有助于人们的政治实践,特别是在中国这样复杂情势下,进行制度创新。我个人特别关心不同制度下的环境保护和治水秩序模式。我试图阐明在发展了的联邦主义制度以及普通法司法制度下,如何可能出现新的治水模式,自然和经济条件严酷的社会如何可能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而且,在这些制度下,大范围和不同地区千差万别的情况反而成为优势,范围越大,优势越明显。[xvi]这也是通过具体研究对卡尔.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式政治社会学的反驳。诚然中国人很反感魏特夫,但很多人不能摆脱他的思考方式。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其理论阐述极为复杂和抽象,这些制度的一般后果,具有反直觉的特征,因此成为更为学术化和专门的问题。所以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不是简单地回归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它需要继承和运用十八世纪政治科学以及当代如宪法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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