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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上)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上)


刘海波


【全文】
  良好的政体总是类似的,不良的政体各有各的不幸。——本文作者
  良好的宪法也是我们的一个工具,同所有好工具一样,是界面友好 (或操作方便)而原理精深的。——本文作者
  一
  在一开始,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文不是严格的学术论文,它只是我多年学习政治学的一部分心得总结的纲要,其阐述是扼要和直截了当的,论断多而严密的论证少。文章的这个特点自然使作者倍感惶恐不安,但是如果要做到还过得去的学术性的严谨和规范,完成本文的题目也许要几本书的内容,并且无法预见完成的时间。我们所面临时势的紧迫和权且提出一些新颖大胆的见解以抛砖引玉的愿望,似乎可以成为这篇文章公之于众的尚可站得住的理由。
  我想做的是对当今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做出分析并谋求改进使之更为良好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成立的方法,但是没有直接进入这个主题,而是首先对我们对政治问题的思考方式进行了反思。我指出我们可以依赖的理论不是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社会学,也不是人权论的道德哲学,而是特定意义或本来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建议恢复古典政治科学的政体论视野。接着我对古典意义的政治科学或政体科学或宪政理论不断探讨的主题:司法体制的安排和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联邦主义、同一层级政府中权力分立与制衡,进行了简要的叙述和理论探讨。最后我才进入正式的主题。
  没有哪个学者能够对自己研究所依据的前提进行彻底的阐明,可能更重要的是,以古典政治学家,特别是《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的方式,详尽地对当代中国政体进行描述、分析、评判和建构,以帮助中国人民对政体的选择。在一个类似于制宪会议的环境中,给出你的建议,并给出围绕建议本身进行的直接论证,可能,具体建议和对它的直接论证已经具有了足够的说服力量,而不需要涉入哲学或抽象理论的层面过深。本文确实涉及了政治学学术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甚至我钦佩的一些古典政治作家们也没有这种方式写作,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么做是否有必要?
  美国立宪之父之一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文集》开篇有一段经常被引用的话,他说:“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那末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由此看来,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i] 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来建立良好的政府需要我们在政治领域进行正确的自我理解与自我塑造,这意味着进行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理论的指导,这对发展一种指导性的理论提出了迫切而重大的要求。如果我们把美利坚政体视为人类政治实践一个还算成功的范例,我们也应该知道,美国立宪者们是古老的政治科学传统的学生也是政治科学的创新者,他们的政治科学在美国当时的政治建设和制度选择中起的重大作用,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为立宪者们所制定的宪法辩护时,他们都诉诸于政治科学。[ii]汉密尔顿说:“然而,政治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一样,已经大有进步。各种原理的效果,现在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但对古代人来说,不是全不了解,就是一知半解。把权力适当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行为良好情况下继续据有他们的职位;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在趋向完善方面取得了主要的进步。” [iii]麦迪逊在辩护宪法所安排的美国权力与分立与制衡的特殊结构时,反驳了对孟德斯鸠分权原理的不正确理解,指出孟德斯鸠的政治箴言,并不要求立法、行政与司法完全互不相关。[iv]为代议制和美国式联邦主义做辩护时,麦迪逊且详尽阐发了政体与所建立的范围的麦迪逊原理:通过适当的结构安排,一个社会其范围越大,其内部越具有丰富多样性,偏越能充分实行自治,越能政通人和。[v]联邦主义或者说现代或美国联邦主义,是立宪者们修正不合理的邦联原则而进行的政治科学上的一大发明,被认为是美国人对政治科学的最大贡献。对于《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们来说,人类能够通过反思和选择建立良好的政府,什么样的政治科学能够在这方面帮助人们,似乎都是不言而喻的。他们运用政治科学建立良好的政府体制似乎同我们运用语言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权利辩护一样自然,似乎同工程师运用技术解决一个工程问题或设计一台新机器一样自然,在后面这些情况中,人们似乎并不需要语言哲学或技术哲学也能完成他们的工作。
  哲学大家休谟,生前以历史学家和政论家著名,他的看法和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类似,认为人类能够依靠所发现的政治科学的普遍原理完善他们的政府体制。他说,“法律的力量很大,而政府特定体制的力量也很大,它们对主管这一政府的人们的作风、个性的依赖却很小,以致我们有时可以从它们推断出一些普遍而又肯定的结论,就象数理科学所提供的结论一样”。“尽管通常拼拼凑凑、组织不好的政府似乎也能服务于社会的目的,尽管建立一套新的政府制度并不像建造一艘新型结构的船只那么容易,然而,作为一个政体,应该比另一个政体更为完美,要不受其特定人物作风和个性的影响,那么我们为何不能探索一下究竟何种体制最为完美?这在人类智能可能设想的课题中肯定是最值得探索的了”。[vi]甚至作为伟大哲学家的休谟,在谈论政治体制时,也是直接涉入主题的,只是肯定政体之间存在着实在的好与坏的区别,人类有可能建立良好的政体,并没有在对相反看法进行系统的哲学反驳之后才进入主题。
  看来,这些作家都承认不同政体有实在的好与坏的区别,研究建设良好政体或者是政体变得良好的方法是政治科学的主题。[vii]社会学的深度解释理论,取消了这一区别和意向,但是,这种理论我们感觉乖戾,和我们一直坚持的对世界的看法不相容,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的预设,其本身的基础何在?它本身无法得到理性的证明,倒是一个悖谬的信念。这种理论的主题和研究对象的确立更是可疑的,除非我们一定固执于悖谬的信念,使得科学成为背谬信念的逻辑推演。设想一位造船工程师采取纯粹社会学的眼光的情形,他是否面临解释船的出现问题?这种解释有什么实践意义?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社会学不是对自然科学的错误模仿,而是根本误解了科学的性质,不是将自然科学中本来正确的方法误用社会科学中来的问题,而是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本来就是统一的科学,自然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
  政治科学之所以是科学,之所以可能具有客观的真理,必须承认这种价值区别的实在性,必须具有为美好价值本身服务的意向性(非价值中立),它必须是建设美好政治制度的方法理论。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政体,是改进政体的技艺,政治科学具有目的性,失去了这种目的性,政治科学刚好不再成为科学。
  这种政治科学观的合法性我们诉诸于公民视角和传统。社会学心灵的泛滥,使得政治科学家们或在大学政治学系里的人们失去了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现象。政治现象是直面实事本身直接呈现出来的现象,政治现象存在于公民的视角中,存在于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我们都知道“义愤”、“笑”这些现象,我们理解这些现象,我们知道什么不属于这些现象。一个似乎简单的要求是,政治现象是其所是,政治科学是其所是,政治现象不能被化约为非政治现象。政体是公民视角中的一个呈现出来的现象,一个观念事实,无法怀疑它之是之所是,无法怀疑它是政治科学最重要的对象。
  政体一词在近来的中国政治学、法学文章中经常出现,本文对这个词加以进一步的澄清。政体是在近代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兴起前的古典政治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政体是古典政治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政体一词的原初含义来自古希腊语中的“波里德亚”(politeia),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egime”,有时也用“constitution”来翻译(这个词比汉语中的宪法有更丰富的含义,不仅指文字意义上的最高法律,也指一个社会实际的政制)。大致上,我们可以用政府的形式(forms of government),和政治秩序――即一个政治社会运转的一般模式,来阐明政体的含义。但是本文不能够给出政体的本质性定义,只是通过循环释义来阐明它。所谓循环释义,是我们阅读文章中常见的一种情形,通过上下文理解一段话的意思,但是理解另一段话的时候,原来的那段话又是理解的凭借。什么是政体,亚里士多德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viii]什么是最高治权,它是一个宪法或政体事实。本质性的定义将化约政治现象,使我们失去对政治现象的领悟,而这种领悟本来只是自然的事。研究实证法律和政制的历史起源也不能获得本质性定义。因为观念事实怎么起源于历史?我们不可能在语言系统之外获得知识,无法彻底阐明系统自身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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