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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制度变迁与和谐社会构建

  三、农业税之废止与和谐社会构建——取消农业税的法律阐释
  农业税在我们国家有着悠久而漫长的历史,是一个最古老的税种,俗称“皇粮”、“公粮”,可喜的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这一延续了2600多年古老税种的宣告终结。我们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此种情况下废除农业税,该税种的废除在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政治学上有哪些合理阐释,会对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一个怎样的制度后效应,我们的后续工作有哪些?这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理顺的。
  “三农问题”是本届政府工作的重点,没有农民的小康生活整个国家的小康便无从谈起,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而发展的农村、更需要有小康殷实的农民,但是,伴随着农业税制日益与社会(特别是农村发展实际)相脱离,农业税制对农村发展的制度负效应逐日显现。近年来,粮食播种面积急剧下滑,大量耕地荒芜,致使截至2003年粮食产量连续14年下滑并达到最低值。可以说农业税制非改即废,势在必行。
  ㈠ 农业税已与社会实际格格不入,取消农业税实属理性选择
  1.农业税不是“最佳税”、“良法”,而是“恶法”
  从理论层面上说,一个税种的开征与存在须系“最佳税”,如果不满足该标准则或改或废,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按照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理性“经济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最佳之理性安排以便达到效益最大化,农民也不例外。农业税及其他随之附征的莫可名状的各种负担迫使农民选择远离世代靠之生存的土地,这正是农民作为“经济人”的理性抉择。为什么?农业税使然,农业税已经不再是一个“良法”、更不是什么“最佳税”。波斯纳对“最佳税”之判断提出了四个标准 [17]:①具有很大的税基,这有利于取得实现政府所需要的大量税收;②对需求弹性很低的活动进行征税,从而使税收的替代效应最小化(拉姆塞原则);③不增加不平等和不侵犯平等;④实施成本不高。
  那么,农业税是否具备上述“最佳税”标准,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农业税开征伊始,可能还满足税基很大之标准,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那种“农业哺育工业”的苏联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且,农业税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益减少,现在5%以下,而且随着城乡差距的拉大,这一趋势仍在继续,“具有很大税基”这一“最佳税”标准农业税不再具备;第二,是市场经济与以往的计划经济的最大不同是人才的自由流动,农民机会多了、选择也多了,如果种地不经济他们可以选择不种地,这就是大批“农民工”出现的一个原因,也是大量耕地荒芜之原因。可见,农业税也不符合波斯纳所说的需求弹性很低之要求;第三,平等与否不光要横向对比更要纵向之对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富分化也急剧拉大,据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标准线0.4达到了0.45,要把农民真正考虑进去,这个数字也许会更大,9亿农民并没有从改革中得到实惠,社会不公与日俱增,各种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另外,按照行业划分税种也不利于税负公平,农业税基本上属于所得税这一大类,但是农民承担的该所得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18],存在不公平的行业歧视,从而,也是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巨大打击。由此可见,农业税加重了社会不公;第四,目前我们国家征收农业税很不经济,成本很高,几乎成为最不经济之税种。根据现代税法理论,税收成本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征税成本又可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这其中执法成本是主体。我国农业税征收成本非常高昂,主要是因为税源分散,纳税人众多,征收难度大,不仅征税、纳税成本高而且对于干群关系(系社会成本)亦产生恶劣影响。可见,如今的农业税已不符合波斯纳“最佳税”标准,农业税是一恶税,取消系理所当然。
  2.取消农业税解决税费改革遗毒之必须
  对农民来讲,对税收制度之关心在于如何规范农村税制、减轻农民负担。前几年推行并仍在继续的农村税费改革唯一的好处是使农村的乱收费局面有所收敛。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地方把“费”取消了,但“税”(即农业税)却提高了,从3%提到5%,再到8%,这样的改革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老百姓没得丝毫利益。而且伴随农业税率的推进造成了税收的累退性,违背了税收之中性原则。因为真正种田的农民税负事实上却提高了,大家都知道过去那些费和摊派是针对那些农村比较富裕的人。这样一来,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提高,结果大部分受益的人是那些比较富裕的,而真正在农田里干活的人的负担可能减轻的很有限甚至是有增无减,因为费虽然免除了,但是农业税上去了,这必然使得农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而造成农村的贫富分化。而且很多地方是把农业税变成了“人头税”(就像以前中国在明清时期的摊丁入亩)、“地亩税”。这些做法从税法角度看都是非常原始的、单一的税,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能说我们上面的政策不具体、不严谨,上述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农村中的现实存在的普遍现象,更是个非常恶劣的现象,因为他根本没有考虑到税收公平的问题。所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业税的取消实属必须,更是一个理性之抉择。
  3.取消农业税之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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