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法制度变迁与和谐社会构建

税法制度变迁与和谐社会构建


赵书亚


【摘要】伴随社会的发展,制度规范亦在悄然变迁,时下我国不失时机的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在积极稳妥地为之奋斗。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制度,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更离不开和谐制度之构建。这其中税法制度和谐变迁意义尤为深远,笔者坦陈我国税法之缺陷并提出完善之路经,以期促成税法制度和谐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贡献一己之微薄贡献。限于篇幅笔者姑且从近来修订或废止的消费税、所得税、农业税等税种入手,梳理税法制度之变迁,揭示各税种立法之目的、查找立法之漏洞,以期税法制度能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争取为整个社会制度之变迁及和谐社会构建增添一串美丽的音符……
【关键词】和谐社会;最佳税;效用;可税性
【全文】
  一、消费税变迁与和谐社会构建
  和谐社会构建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配置,合理规划国家消费结构是不可或缺之一环,这样,消费税便产生了制度之需求。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正确引导生产消费及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近来的消费税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整合,因此,此次的整合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它对于完善消费税制、增强调节功能及扩充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收入调节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并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次调整虽然仅限于消费税本身,而且新增的应税品目和税率调整范围也有一定限度,但是它体现了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问题的决心,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消费税税收征管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归纳起来,可将此次消费税制度变迁梳理如下:
  ㈠ 此次消费税调整之亮点及对构建和谐社会之意义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目前,我国的总体经济效益有待提高,收入差距较大而且差距在继续扩大,资源相对稀缺而且经济效用不高,该税目的增加无疑将对高尔夫球等奢侈品起到抑制作用。当前,为了构建和谐节约型社会,对稀缺性资源或环保资源理应限制,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2.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石油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面对着国际市场油价的不断攀升、困惑于环境的日益恶化,必须有效控制石油制品的过度使用和不必要的浪费。除此之外,增加了石脑油等子税目,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替代性,可以有效防止逃、避税。可见,拓宽石油制品的征税范围无疑是理性的制度选择;
  3.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护肤护发品显然已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普通百姓日常之必须,再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无疑不符合消费税的设置初衷;
  4.对汽车、摩托车类的税率按照排气量的大小进行了新的税率设置,尽量限制大排量汽车的使用,节约资源,促进环保。而且对小排量的摩托车的税率由过去的10%降低至3%,这主要是照顾当前农村对于摩托车的巨大需求,因为随着城市的发展迫使摩托车已经渐渐远离城市,摩托车的大部分市场回到了农村,这对于改善农村交通无疑是一大幸事,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5.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从而相对降低或避免了对汽车和轮胎的双重征税,这一点后文将有所涉及。
  6.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改变了以前两类酒分率征纳的做法,这对于有效地防止逃、避税具有积极意义。
  7.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这些成品油的新开征子税目的过渡措施,彰显了立法的务实性、前瞻性、过渡性特征。由于开征这些新税目无疑会对相关产业产生影响甚至是致命影响,比如航空业,由于国际竞争异常激烈,新征的税负将大大削弱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故,这些过渡性措施实属必须。
  ㈡ 消费税修订欠缺之梳理、完善之建议
  此次的消费税改革,从大体上看基本适应了绿色税收、和谐税制的要求,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是由于我国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欠缺和不足,修订后的消费税制仍然还存在诸多缺点和不足,以下是不足之阐释和完善之建议:
  1.征税范围依然偏窄、有待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税制具有明显的与时俱进性,它会随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迁而变迁,征税范围亦随之调整,一般来说,无论是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经济增长抑或是出于政治道德方面之考虑,消费税一般会将那些消费量大、需求弹性充足 [1]和税源普遍的消费品纳入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还处于未尽其用之状态。众所周知,消费税具有很多独有的制度价值,如征税范围一目了然,便于纳税人知情和掌握,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征纳环节相对单一、征管简便;调节功能明显等等。但是,由于征收范围狭窄,我国消费税没有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用。比如可以考虑将高档家具、高档服装甚至高档住房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因为我国目前对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条件尚不具备,税法对于一些高档消费行为依然望而却步,但并不是说税法在这些方面仅是被动观望,而要从源头找突破口,将其纳入消费税的“产品”范围,这里的产品并非仅指有形商品,服务亦可纳入其中,这样无疑会扩大消费税征纳范围,引导消费者和谐消费,制约不合理不经济的消费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