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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
  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通过车辆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
  《保》文中的司机肖某与车主万某构成同一运行主体,共同具有第二者的身份,该二人在本方车辆运行法律关系中永远不能获得本方责任险的赔偿金。因为第三者责任险解决的是对外责任,司机与车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责任应通过雇主责任原则或内部过错追偿制来解决。
  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及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
  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情形可以有这样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有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从左手放到右手一样,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一般车主在投保时极其罕见有向保险公司声明该车不属夫妻共产的,发生事故后,如其以夫妻双方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抗辩的,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决。再如,对同一车辆产权存在共有关系的,也不能构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则其只能通过车上人员险来解决。
  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亦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
  鉴此,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子女等均不属于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无论其事故时在车上还是车外。那种以车身内外来区分第三者的观点是误将“车体”这一物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产物。此外,认为只要驾驶人没有过错的就是第三者的观点同样是对运行主体概念不清的体现。《保》文中司机肖某法定不属第三者,但其近亲属却又是合法的第三者,这里不能把司机与被保险人简单地等同起来。司机只是以其自然身体技能参加到被保险人的运行法律关系中,从而共同组成隶属于第二者范围内的运行主体,司机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司机的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据此,司机的近亲属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故司机肖某之父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其身故后在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车主万某之间产生了特定的赔偿关系,当然应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彭州法院判决的结论尚可,但其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来确认保险合同中关于近亲属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显然牵强。事实上,保险公司无论说明与否,都不能改变司机肖某之父属于合法的第三者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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