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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独立侵害价值说”和“重复侵害价值说”来修正犯罪形态理论

  
  笔者提出“独立侵害价值说”和“重复侵害价值说”理论,并以此作为界定共同犯罪是否存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或部分中止的客观标准。
  笔者认为,其界定标准为:只要部分行为人既遂后,其它共犯主体的行为对侵害对象仍有实施独立侵害或重复侵害的犯罪价值和意义的,那么因意志之外原因而未能最终完成犯罪的该部分行为人即构成未遂;如系自动停止犯罪并防止自身侵害行为及危害后果发生的则构成中止;反之,如果部分行为人既遂后,其他共犯主体已再无对侵害对象实施必要的重复侵害的犯罪价值和意义时,即应视共犯主体中任何个体的既遂即为共同既遂,此时不存在部分既遂和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界定标准,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是否既遂会存有三种形态:
  1、整体既遂。即只要各行为人协同作为、共同配合使任一行为人完成了某犯罪既遂要件的,则虽有部分主体不属实行犯,但因其再无对侵害对象重复实施侵害的必要和意义而仍与其它人构成整体既遂。例如在共同故意杀人罪中,部分人望风、部分人帮助、部分行为人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等各种行为人均为杀人既遂,不因部分人未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或中途停止行为而构成未遂或中止。因为相对于被杀害对象,只要共犯中的任何人既遂后,其他人即再无重复侵害的犯罪价值和意义,故只要共同犯罪的目的实现后即构成整体既遂。再如共同盗窃、抢劫中亦为如此,只要部分人的行为完成或目的实现后,其它行为人对被盗、被抢对象已丧失了重复盗窃和和抢劫的犯罪意义,故无需再去实施重复或独立的直接盗、抢行为,显应认定为整体既遂。
  2、整体未遂或中止。只有当所有的行为人均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终极形态的才构成整体未遂。因为,只要各行为人中的一人构成了犯罪既遂,则其它各人的犯罪目的皆已完成,此时就已成为整体既遂了。如A、B、C、D四人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共同预谋放火烧毁某仓库,为使犯罪目的得以有效实现,商定四人各带引火之物分别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出发,约定谁能到达或先行抵达就实施放火。四人到达后A、B丙均未点燃自带的引火之物,只有D放火烧了仓库。此时,应视为四人已构成放火罪的整体既遂。因为,只要D一人的行为完成,则四人的犯罪目的均已实现。A、B、C在被侵害对象上已丧失了各自再实施一遍放火行为的独立侵害或重复侵害的必要犯罪价值,故均为既遂。如A、B、C、D皆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中途受阻或自动停止犯罪的,则属整体未遂或中止。
  3.虽构成共同犯罪,但系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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