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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独立侵害价值说”和“重复侵害价值说”来修正犯罪形态理论

用“独立侵害价值说”和“重复侵害价值说”来修正犯罪形态理论


  师安宁


【摘要】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后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作者提出新的学说,认为在整体既遂的情形下,仍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其界别的客观标准即是“独立侵害价值说”和“重复侵害价值说”。传统的犯罪形态理论应当予以修正和继续发展,而不应当囿于定论,裹足不前。。
【关键词】独立侵害价值,修正,犯罪理论
【全文】
  
  问题的由来: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有争议的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对成年妇女丁实施强奸,甲、乙二人的奸淫行为已完成,但丙因自身身体缺陷和精神因素等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始终未能完成奸淫行为。
  对甲、乙二人构成强奸(轮奸)罪且为既遂均无争议,对丙也构成强奸罪且三人为共同犯罪亦无争议。现在的问题是:丙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奸淫行为,对丙能否定强奸未遂?如果丙在可以完成奸淫的情形下而因自身意志自动停止了对丁女的侵害,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对此,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虽然所处的地位、作用可能不同,但在同一个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对特定对象进行侵害,只要其中一个行为人完成了犯罪,达到了既遂,则各行为人均应视为既遂。如果要构成犯罪中止的话,也只能是整体中止,即各行为人在完成犯罪前均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否则,部分行为人停止,但未能制止或有效地防止其它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不能构成中止。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要么整体未遂或中止;要么整体既遂,不存有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或部分中止的可能。本案中,丙虽然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使其自身奸淫目的未能得逞,但因系共同犯罪,且甲、乙二人已达到了对丁女的既遂状态,故丙不可能构成强奸未遂,只能是共同强奸既遂。这种意见也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共同犯罪中整体与个体的既遂与否仍应视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丙未能完成犯罪行为,未能满足自我犯罪目的,故不应当为既遂。
  上述争议引发出一个重要的刑法学理论问题,即已有既遂的共同犯罪中有无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讨论这一问题不能仅囿于传统的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理论通说。实际上,既遂的共同犯罪中仍有部分未遂或中止的情形。
  首先,我们应当分清几个刑法方面的概念。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凡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或者各个主体均为过失的,均不构成共同犯罪。犯罪的完成形态,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到犯罪行为结束时犯罪的完成状态。包括既遂,未遂和中止等情形。其中既遂是指行为已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现了其犯罪目的。未遂是指因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的状态。中止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自动中止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形。未遂和中止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一旦既遂后即无法再中止和未遂的状态。共同犯罪要求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到达了刑事责任年龄,否则即便有数人犯罪,如果无两人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则仍不视为共同犯罪。可见,我们现所要讨论的共同犯罪即不包括上述除外情形。通说认为,共同犯罪既遂后,所有人的犯罪目的均已达到,一个人目的的实现也就是他人目的的实现。这种理论只考虑了犯罪的通常情形,未考虑到犯罪的特例,尤其是人身性犯罪的特殊性。人身性犯罪中的性犯罪,具有自然的生物属性,每一个性侵害者均系为满足自身性的欲望,无论多少人共同实施性犯罪,一个人的犯罪目的的实现并不能代表他人犯罪目的已经实现。恰恰相反,此类共同犯罪中,所有的行为个体均已满足自身的欲望为犯罪价值的体现,只要这一个体的目的未实现,其就有继续侵害的犯罪价值。这是人身性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特殊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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