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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员小波


【摘要】〔内容摘要〕 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它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肌体、经济肌体,如何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商业贿赂及其危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潜规则;公平竞争;行贿罪;受贿罪
【全文】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使行贿人处于经营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者个人。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向有关人员行贿,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经营者或个人;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或个人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介绍贿赂。 
  (2)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是获得交易机会或更多利益,并排除诚实的同行竞争者。如果贿赂的目的不是销售或购买商品,如为了解决户口、私放罪犯而行贿受贿等就不是商业贿赂。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常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和对商品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 
  商业贿赂的形式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回扣通常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如商品购销、土地的转让与开发、药品采购等过程中,有时也存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等领域。在上述领域进行回扣的目的有以下几种: 
  (1)为向供方购得市场上紧俏的商品而向对方个人支付回扣。 
  (2)为取得银行贷款而向信贷人员、银行经理支付定额回扣。 
  (3)为取得土地转让权、建筑工程承包权,而向土地出让方及项目发包方的负责人支付回扣。 
  (4)为获得某项商品经营的特许权,或取得项目的专项审批及经营许可证而向政府官员支付回扣。 
  (5)为推销滞销商品、劣质商品或由于竞争激励造成积压的商品,而向购买方的采购人员及有权决定购买的主管人员支付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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