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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确定方式——对“馒头案”的一些思考

  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有些信息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5]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作者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应当指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授权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
  播其作品的权利。具体应当包括禁止他人:(1)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
  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例如复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2)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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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第7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第6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4]丁尘馨,《当喜剧变成正剧》,第26页,载《中国新闻周刊》2006.3.6
  [5] 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7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互联网。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要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又要发挥计算机网络交互性、开放性、便捷性的特点,促进公众对社会智力成果的掌握,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胡戈在未取得《无极》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无极》的相关内容改编、复制后,向互联网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提供给社会公众,并且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因此,是对原作品权利人正当权益的漠视,侵犯了《无极》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3、《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无极》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因此,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要对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承担责任。修改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6]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时间持续长达20分钟与原作品《无极》相比已经经过胡戈的删节和大幅度修改,并且没有取得《无极》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显然是对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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