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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确定方式——对“馒头案”的一些思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确定方式——对“馒头案”的一些思考


李洪江


【关键词】视听作品 著作权 改编权 合理使用
【全文】
  [案例]
  2005年12月18日胡戈决定改编《无极》;2005年12月28日《馒头》制作完成;2006年年初《馒头》在网络上蹿红;2006年2月12日陈凯歌称已起诉胡戈;2006年2月15日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2006年2月16日胡戈在新浪博客发表声明;2006年2月17日胡戈承认已和陈凯歌接触;2006年2月19日央视称不会起诉胡戈;06年2月21日胡戈律师怀疑陈凯歌是否真告;2006年2月28日中影表态对馒头绝不手软。
  [法律分析]
  一、 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视听作品,通常是指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此类作品既具有演绎作品的特点,又有合作作品的某些特点。此类作品的完成实际上需要许多创作者、艺术家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协助,因而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分难以确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根据上述规定,影视作品《无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制片者所有,即制片人中影和盛凯公司。因此,当《无极》被人非法复制、改编等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当由制片人(即中影和盛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均不是适格的原告。而《无极》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如陈凯歌、陈红等。
  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构成对《无极》的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其中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等。
   1、《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无极》作品的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创造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与修改权不同。修改权涉及的主要是对作品思想内容的修改;而改编权则是在不改变原作品思想内容的前提下以另一种表现形式来表达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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