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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

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


在“耕耘·展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理论研讨会”(2006年6月,上海)上的演讲(摘要)


姚建龙


【关键词】少年法院 必要性
【全文】
  
   一、是什么决定了少年司法应当是特殊的和独立的
   少年司法最基本的特殊性是什么?是否特殊到需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我认为,决定少年司法的应当是特殊性和独立的原因中,最根本的有两个:
   第一,少年司法所针对的群体是特殊的,成人是理性的人,而未成年人是非理性的人。
  这首先是一种事实。经常有人对少年是否真的是非理性的人提出质疑,持这种观点的人能够非常轻易的找出许多似乎很有说服力的“个案”来支持他们的质疑。但我很遗憾的告诉他们,即便是在今天,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现代科学仍然大多数都提供了支持少年与成人在理性程度上存在差异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日益得到了科学证据的支持。一个最近的例证是: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洛普诉西蒙斯(Roper v. Simmons)一案作出裁决,禁止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美国许多科学家和律师均认为,对未成年人大脑和行为的研究进展,在这个决定的产生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量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的当代研究成果表明,大脑的发育一直持续到25岁左右,那时候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是前额叶,而前额叶具有阻止人们作出轻率、冲动决定的作用。 
  认为“成人是理性的人,未成年人是非理性”更是一种社会观念,是人类社会长期进化,特别是近200年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社会观念。这样一种长期形成的社会观念,决不会仅仅因为几个少年恶性案件、营养水平提高导致生理发育“缓慢”提前等因素而立即改变——如果改变是可能的,也将会是漫长的。
   第二,少年司法所针对的行为是特殊的,如果说成人犯罪是一种“恶”,那么少年犯罪则是一种“错”,一种社会之错、成人之错,一种孩子在成长道路上难以完全避免的错,也是需要宽容、爱心、甚至是“放任”去纠正的“错”。
   现行法律制度最大的悲哀莫过于“错”、“恶”不分,把“错”当成“恶”来对待,用对待“恶”的方式对付犯了“错”的孩子。很多同志习惯于用“研究恶”的刑法学思维考究少年犯罪,我们的法律体制实际上是在用以理性的成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和设计的刑法典、刑诉法典、刑事司法体制去处置犯了错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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