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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实践来看,反垄断专门机构大都拥有强大而广泛的调查权,我国也不例外。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依职权或依有关人的举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的事项包括:(1)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行为;(5)市场竞争状况;(6)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调查可以采取询问、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委托调查、听证会等方式进行。采取实地调查时,反垄断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经营者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个人或机构应当如实陈述意见、提供材料和相关信息。
  为获取与垄断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反垄断专门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但反垄断专门机构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及行使必要的搜查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 行政处罚权
  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拒绝反垄断专门机构调查的,反垄断专门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协议无效、禁止经营者集中、宣布经营者集中无效、限期处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限期转让部分营业、免除担任的有关职务、责令解散或者停止营业、降级、撤职、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撤销有关规定等。
  (三) 反垄断专门机构的执法程序
  根据《送审稿》,反垄断专门机构行使其权力,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 垄断协议的申报许可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反垄断专门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1)协议;(2)申请报告;(3)经营者的基本资料;(4)证明符合许可标准的材料和理由。反垄断专门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经营者的申请作出决定。
  2、 经营者集中申报批准程序
  申报义务人在向反垄断专门机构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经营者的情况;(3)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营业报告;(4)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价格等资料;(5)实施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6)经营者集中的理由;(7)预定集中的日期。自反垄断专门机构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之日起,经营者在30日内不得集中。反垄断专门机构在30日内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的,经营者可以集中。如遇特殊情形,不受前述30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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