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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针对第三种观点,要说明的是首先反垄断法不仅有打击垄断及相关竞争行为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垄断的功能。中国有句古话:“不患不均,但患不公。”虽然中国现阶段垄断情形还属少数,但事实证明垄断已成为损害公正竞争的大患。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否并不取决于垄断现象的多寡,而是取决于市场经济的秩序存在与否。我们总不能等到垄断情形泛滥的时候才开始考虑制定反垄断法。其次,行政性垄断需要的是综合治理,并不是反垄断法独立可以解决的事,反垄断法主要的任务是维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与公平竞争,但是行政垄断综合治理的核心却仰赖于法律手段的运用,由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对象都已在国家经济制度上确立了下来“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1993年修正案),因此,可以建立一套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的实体法律,如反垄断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说到底,法律解决行政性垄断的核心还是制定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有缔造与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功能。
  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
  为使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尽快出台,商务部于2004年11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送交国务院审议,2005年该法将完成国务院审议程序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计将于2006年内正式出台。可以预见,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和履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以下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有关规定,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作一论述。
  (一)反垄断专门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国内外传媒和学术界一直有评论称:在《反垄断法》背后,存在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委之间的“部门卡位”现象,即三家部委都极力争取该法的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甚至有海外媒体断言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十年难产的深层原因。
  《送审稿》规定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内设置反垄断专门机构,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置派出机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置上的经验以及考虑到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商务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部门,既熟悉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又了解国际市场和经济趋势,因而有能力有条件承担反垄断执法的任务,这也符合机构设置科学、精干高效、权威独立的原则。同时,根据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全国统一设置的经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全国统一设置,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由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派出,并且不宜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应当跨行政区划设置,同时对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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