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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论我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On Some Topics of “The Anti- 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raft)”


张璇


【摘要】反垄断法被公认为“经济宪法”和“市场经济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重中之重,将于2006年内出台,商务部起草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即将完成国务院审议程序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文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典的必要性,并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从反垄断专门机构,职权,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即将颁布施行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专门机构;职权;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制度
【全文】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为己任的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又被称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或“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不但内容日益充实,而且法律调控的力度也越来越大。那么,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是什么呢?法律的基本价值应该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反垄断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价值也必然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但反垄断法又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种,因此它应该还具有其本身特有的立法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竞争。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誓保护的对象;竞争也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首先竞争反映的是效益,由于竞争被公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资源分配形式,它可以带来产生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和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竞争可以说是效益的同义词;其次,竞争体现了“经济民主”。垄断、歧视和限制竞争等都是阻碍企业自由和经济民主的因素,而实现竞争正是为了消灭这些因素。第三,竞争体现着正义的原则。竞争作为法律所维护的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了“分配的正义”,实现了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
  中国的反垄断法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国家的垄断力是被推崇的。直到改革开放后,市场因素越来越被强调,新的市场机制不断发挥着作用,过去的一些旧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大型的垄断逐渐地变成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了,而国家在提倡发展,鼓励竞争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起了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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