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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之构建

  5、 树立司法机关权威之基础。一个领导干部的权威来自于其学识、能力、办事的公正与高效。而一个司法机关也一样,要想得到老百姓真正信任,必须有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公正、高效的工作人员来行使司法权。为此,司法机关必须通过构建司法信用,严格依法律规定让合格的人员来执行职务,在公众寻求司法救济时,讨得公道,并实现社会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让公众相信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司法信用构建之建议
  关于构建司法信用,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泛,下面笔者试从法院、法官两方面来谈个人之建议:
  (一)对于法院来说,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 独立司法,服从法律。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实际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得到党的正式文件的确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而现行宪法却删除了“只服从法律”。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除了服从法律外还要服从“其他”。如果这样,将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法官的独立审判却未落到实处,“只服从法律”更是得不到保证。
  其实,从国外司法实践,司法独立不仅仅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且还指法官独立审判,且法官办案只服从法律。这,不仅有法律依据且得到实践的证实。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时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意大利宪法101条规定:“司法权以人民的名言行使。法官只服从法律。”黄永维在《美国的法律文化》中提到,“……美国的联邦大法官任职二十多年没有接到过说情电话,没有接到过总统、州长、市长批示,也没有与律师或当事人共进过午餐,更没有法院向财政局恳请拨款的怪状。”④外国司法机关之所以能做到这点,是因为其真正做到了“司法独立”且“只服从法律”。正由于这样,其在公众心中树立起崇高形象,受到公众的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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