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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析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析


师安宁


【摘要】随着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的实施,其与交管法和保险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之间的关系将会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研判重点之一。作者对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析,并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全文】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近日保监会已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各类赔偿范围与责任限额做出明确规定。随着该项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其与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之间的关系将会成为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研判重点之一。笔者试图通过对其中相关问题的解析来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并就教于同仁。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但存在着赔付顺位问题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第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第三者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第三者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
  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第三者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
  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下含三个分项。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第三项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分项责任限额制度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如某一受害人产生伤残赔偿损失4万元,医疗费用1.5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尽管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与交强险的责任总额一致均为6万元,但受害人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下并不能获得6万元的全额赔偿,其只能在伤残项中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医疗费项中获得8000元的赔偿,在财产损失项中获得2000元的赔偿,也即其只能获得总额为5万元而不是6万元的赔偿,因为伤残分项责任限额中的1万元余额并不能填补于其他两项中。所以,虽然总的赔偿责任额充足,但当分项责任额不足时,受害人并不能获得充分的全额赔偿。而且,如果同一起事故中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下,则每一受害人每一单项获赔额只能按比例计算,每人的实际获赔数将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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