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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念的演进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制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制度经济学家的经典观点。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方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之所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制度(按诺思的定义)是指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确切的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种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从而给人们提供一种合理的交易预期。我国物权立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就是要是适应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减少利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给权利人提供一种合理的利用预期。
   物权法中具体制度繁多如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抵押登记制度、占有制度等等。这里重点谈一下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和占有制度。
   1、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变动涉及面广,其变动事关重大,因此各国都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但各国采取的登记制度却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形式主义,以及英美法系的托仑斯登记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物权立法中也应该沿袭这种做法,因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可以为不动产变动提供强有力的公示方式,可以给利害关系人合理的预期,因而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但是,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混乱,效率低,行政色彩浓厚,公信力差,错误登记无人承担责任等问题。因此物权立法中必须改革目前的登记制度。学者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方案,如孙宪忠教授提出五个统一 ,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除此之外,在我们的物权立法中还必须规定错误登记追究责任制度,对于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的错误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规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登记的公信力。
   2、时效取得制度,又称为取得时效制度,是指非所有权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连续地占有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民法的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制定时,认为该制度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到了今天越来越的人愈来愈发现规定该制度的必要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连续占有他人财产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人们通常相信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合,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将这种法律关系推翻,则会造成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的混乱和震荡,违背法律旨在维护人类共同生活和平秩序这一目的。②、那些对财产无权利的人长期积极地行使权利,而真正享有财产权利的人却长期不行使权利,正如法谚“眠于权利之上者不受保护”所云者,在此情形之下显然不如保护前者更能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③、使长期占有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无论善意与否皆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尽管如此反对取得时效的人还大有人在,其实对取得时效制度持否定态度是传统物权法理念强调归属、强调所有权神圣的使然,即使在强调所有权神圣的罗马法时代就有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历史发展到现在我们更没有理由批判和否定取得时效制度。
 3、占有制度。关于占有制度的性质,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存在着权利说和事实说两种观点。有的国家(如日本)采用权利说,把占有规定为一种权利即占有权。有的国家(如德国)采用事实说,把占有仅仅视为一种事实。但是,无论把占有规定为权利还是规定为事实,其在法律上应受到保护并无不同,占有人因占有财产而享受一定的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占有被侵害或受到妨害时占有人可以行使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罗马法上就把占有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占有诉权制度。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关于占有的规定。但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却把占有规定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被所有权吸收了。我国的《民法通则》深受其影响,没有规定占有制度,这成了我国法律上的一项漏洞,也给我们的民事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非所有人(无论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还是合法的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没有占有制度的保护,占有他人财产所享有的利益就无法可依,有时甚至有权占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受到第三人侵犯也无法直接寻求法律救济,如房屋的承租人承租他人的房屋被第三人侵犯时承租人在现有的法律范围内就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使其可以直接起诉加害人,承租人只有借助房屋所有人起诉加害人,其利益才能得到保护。相反,如果有占有制度的规定,承租人则无须借助所有人就可直接起诉侵害人,因为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它可以对抗一切人甚至包括所有人。因占有被他人侵害或妨害而提起诉讼,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具有占有本权,仅需证明自己对该物有客观上的占有即可。因此占有制度之规定对于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占有制度具有三种社会功能,其一是占有的保护功能,这是指占有这种对物为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以维护社会安宁和物之秩序,此为占有制度的基本功能。其二是占有的继续功能,指占有人对占有物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对物的占有达到一定的期间即可取得其于物上行使的权利,即占有具有维持取得时效的意义。其三是占有的公示功能,指占有具有表见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功能,它发生三种效力,权利移转的效力、权利推定的效力和善意取得的效力。所以将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对于确保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物尽起用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文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一年级时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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