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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念的演进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由于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的影响使人们都自觉不自觉的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只有把财产完全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才觉得安全,才能得到心理的满足,而很少考虑到利用现有财产来增值。人们普遍的把财产的归属当作占有物的最终目的,其实在今天这个财富日益价值化和虚拟化的时代,物的归属只是人们利用物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条件,只有把静态的归属变成动态的利用,所有人才能获取最大利益。经济生活的变迁需要法律及相应的理论加以调整、引导和诠释 。因此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仅仅围绕从归属到利用的指导思想,纠正国民的传统物权法理念,引导国民树立现代的物权法理念。
  (二) 物权立法要使他物权处于优越地位
  物权法理念从归属到利用的演进,其表现之一就是他物权制度的蓬勃发展。他物权是从自物权中衍生出来的物权类别,其内容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派生出来的,如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派生出来的,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制度的创立对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自物权人可以不费经营管理之神而获取租金或其他权益,他物权人也因此可以别人的物而 获得盈利。双方互有所需,各得其利,互惠互利是他物权和自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的基础。他物权的出现是对自物权的限制和修正,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是财产的一种动态实现方式即财产脱离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其支配和利用有非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人只保留价值形态的收益权。这种实物形态的控制和价值形态的收益向分离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股份公司。他物权制度的蓬勃发展必然导致所有权神圣的色彩弱化,直至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人只保留有价值形态的收益权。他物权虽然源于自物权,但却超越了自物权,原因是他物权(即物的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正是这一原因他物权在物权法中获得了优越地位。我国的物权立法必须适应这一趋势,使他物权取得优越地位。
  (三)、在权利设计方面要恰当设定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界限、利益分配格局,保证财产利用的顺畅性
  财产利用中的基本关系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明确即非权利人不得干涉权利人的利用权。二是所有权人与财产利用人的关系,这里的关系比较复杂,我国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非法干涉利用权人的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国家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这极大的影响了财产利用人利用财产的形式和规模,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制和充分利用。为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需要我们用物权界定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利用权人更大的权利,使利用权人有更大的自由度来支配、利用和处分他人之物,以实现物的价值最大化。三是财产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他物权制度的蓬勃发展的表现之一就是他物权类型的日益多样化。他物权制度的发展导致这样一个局面,一物之上有很多他物权人如同一块土地之上可能有地上权、地役权、空间权、抵押权等,这样如何协调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物权立法中要以保障物的利用的顺畅性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权利设计方面兼顾各方利益,明确各方行为的界限,使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他物权人之间权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财产利用的顺畅性。
  (四)、在制度安排方面,为物的充分利用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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