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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念的演进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物权法理念的演进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石先广


【摘要】自建国以来,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一直比较薄弱,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一部完善的、系统的物权法来加以规范和引导。制定一部完善的、系统的物权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之一。怎样才能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物权法呢?物权法理念发展的轨迹可以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本文首先论述了物权法理念发展的轨迹——从归属到利用;然后分析了这一物权理念演进给我们物权立法的四点启示:其一是物权立法要贯彻从归属到利用的指导思想,其二是物权立法要使他物权取得优越地位,其三是在权利设计方面要恰当界定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界限、利益分配格局,保证财产利用的顺畅性,其四是在制度安排方面,要为物的充分利用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关键词】物权  物权立法 物权法理念
【全文】
  一、物权法理念演进的轨迹——从归属到利用
  物权为直接支配一定物,享受一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具有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等特性。物权法作为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时代人类对自然界的物体处于无权利意识的占有状态,无所谓你的和我的,当然也就不需要物权法来规范人与物以及人与物背后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只是到了私有制社会出现了你的和我的之分。为了定分止争、维护权利的归属关系和社会的安宁才出现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即物权法。可以看出物权法最初是作为财产归属法来到世间的,当初的物权也主要是自物权即所有权,只是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慢慢的从自物权中衍生出各种他物权。
  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形态的罗马法中对物权作了完善和系统的规定,罗马法以个人为本位为立法思想的,因此罗马法在物权法中也是围绕着个人权利来构筑其物权体系。在罗马物权法中自物权即所有权处于主导地位,而他物权则处于从属地位,他物权是为了所有权而存在的。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呈现出以下特征 :1、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认为所有权人享有对所有物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不负任何义务。2、所有权是全面、完整、统一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分离暂时的,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3、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权,而不是利用物的权利,利用物只是支配权的作用。从以上的物权制度的特征可看出,当时的物权法注重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而对财产的动态利用归关系却关心甚少。究其原因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比较简单,总体上还处于自给自主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所有人完全一致,劳动者既是生产手段同时也是劳动生产物的所有人,纵使将物交与他人利用也是建立在身份关系上,如领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师傅与学徒等。财产所有人与利用人完全一致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当时的物权法理念注重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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