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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专利工作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然,私营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不是越多越好。例如,美国私营企业有1500多万家,2005年全国申请发明专利才204023件,全部算到美国私营企业头上,大约七家私营企业每年总共申请一件发明专利。2005年USPTO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即使全部算到美国私营企业头上,也就200家私营企业每年总共授权一件发明专利。而且,美国专利申请非常集中。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前十大企业就占了USPTO每年授权总量的10%以上。因此,专利对大部分美国私营企业也是一件阳春白雪的希罕事,远不是一件全民参与的创意私有化运动。在提高我国私营企业的专利实力方面,我们要避免一窝蜂地搞大干快上,不要用行政力量扭曲市场规律。
  总结
  除了以上三个问题,我国专利工作还要解决其他很多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先要好好研究国内外现状和需求,然后才能进行政策变革。例如,美国律师协会的知识产权律师才1.5万多人,专利律师更少。美国专利律师一般同时具有法律博士学位,以及其他理工科学位。由于美国法学院JD学生入学仅仅测试英文LSAT,因此工程技术人员进入法学院的难度很小,这使美国专利律师队伍中涌现出大量理工科博士。在企业工作的美国专利人员一般有长期的企业科研经历。很多大企业的专利人员是清一色的理工科博士。他们是企业实战工作遴选、锻炼出来的,一般仅从事项目技术预研、评估,创新点挖掘,技术交底书撰写等工作,其他业务则委托律师所,因此不需另外读取法律、知识产权学位。总体上看,美国绝大部分专利工作人员不是法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等学位教育培养出来的,而是在市场上磨砺、打拼出来的。很显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已经走上和美国截然不同的道路。我国超出美国数倍、数十倍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能否带领我国走上一条知识经济的坦途,这还有待观察。
  此外,和美国复杂、精致、有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的规则还过于简单、粗糙,发展进化的惰性也很强。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还需要在其他很多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例如,设立专利不可执行制度;解决药品专利链接问题;解决知识产权裁决执行难问题等。这些制度创新需要我们开展艰苦、细致的研究工作。例如,美国有两种专利不可执行制度。第一种起源于普通法,在克林顿时代进入成文法;第二种属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也起源于普通法,目前其主要规则存在于普通法与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例如,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600章第609节,以及第2000、2001、2002、2003、2004章专门规定了相当复杂、完备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总字数超过中国《专利法》。在近两届美国国会的几部专利法案中,某些议员开始了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努力。但是,他们的主张都非常简单、粗糙。没有什么议员能够在法案和论证资料中真正掌握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主要普通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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