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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4. 结语及启示
  前已述及,本争议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在缺少“非分析性发现物”的情况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试图去证明蒙哥马利服用了禁用的物质。事实是到就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作出裁决为止,已经有14个与巴尔科实验室有牵连的运动员因为兴奋剂问题而得到了禁赛处罚,其中包括5例“非分析性发现物”争议。[3]这也不同于其他与巴尔科实验室有牵连的兴奋剂争议,譬如怀特和哈里森等,因为后者是在反兴奋剂的过程中向美国兴奋剂机构承认服用了禁用物质。但不管怎样,本争议不能认为是体育运动中最后一个涉及所谓“非分析性发现物”的争议。需要铭记的是,认定服用兴奋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加以证明。反兴奋剂的运动不同于阳性检验过程,体育管理部门在举证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不过,无论如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有关的证据不包括阳性检验结果时对服用兴奋剂的指控会更加困难,但这不能阻止体育管理部门极力使用各种可以施行的调查方法来履行惩罚兴奋剂行为的责任。最终决定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的应当是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裁决机构而不是实施处罚的体育管理部门,而且要根据具体的争议进行裁定,并且这个裁决机构应当是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审理组织。
  本裁决历史上首次以间接证据而非尿检或血检阳性对违禁运动员进行仲裁处罚,也使得蒙哥马利成为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同时也表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间接证据认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法理已经得到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认可。而且,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决所具有的判例法的作用,今后国际体育界在查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时可以运用各种有利于调查的手段,而不必只局限于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也正恰如国际田联主席迪亚克所言:“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这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4]
  国际体育界反对兴奋剂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对于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女子长跑选手孙英杰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事件更是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且不说到底是别人诬陷还是误服,只要在运动员检验样品中发现阳性反映,就是服用兴奋剂的证据,根本不用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5]蒙哥马利裁决在此基础上更是前进了一大步,这也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加以衡量的问题是,如果在我国出现类似情况的话应该有关的兴奋剂主管机构应当怎么做?能否仅仅依据有关证据而不是阳性检验结果就裁决嫌疑运动员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笔者认为就当前的现状来讲,也许我们做不到这一点,但考虑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日渐临近以及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取得好成绩的次数越来越多的情况,我们应当加大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力度,修改现行的不太完善的有关规则,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体育运动的声誉以及纯洁性,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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