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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在最初阶段,仲裁庭承认,鉴于该争议的复杂性以及独特性质,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就很多实质性和程序性的问题提供文件或者解释。2004年9月8日,仲裁庭发布的标准“程序指令”就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费用、程序的可信性、提交书状的时间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指出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38条的规定,“本仲裁适用一般仲裁而不是上诉仲裁程序”。
  2004年11月1日,在洛杉矶举行了本争议的调查听证会;12月15日在蒙特利尔又进行了一次调查听证会;最后的调查听证会也是在蒙特利尔召开的,时间是2005年1月9日。2005年3月4日,仲裁庭就一些证据和程序性的问题作出了裁决,指出在本争议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有举证责任。尽管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2004年4月1日的《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不能适用于此前的兴奋剂事件,但是仲裁庭还是认为其应当就指控蒙哥马利服用兴奋剂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为2004年4月1日新的《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3条第1款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考虑到指控的严重性,举证责任就是一个反兴奋剂组织能否使听证会确信存在违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2005年6月6日至10日,仲裁庭就本争议的实体问题在洛杉矶举行了连续五天的听证会。其间,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听取了有关证人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及蒙哥马利所作的证人证言。[1]
  3. 仲裁中的实体问题
  3.1 适用的规则
  如前所述,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最初的指控根据是《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5.2条、第56.3条、第56.4条以及第60.1条的规定。该条例是在2002年由国际田联发布的,因此可以在本争议中适用。尽管针对蒙哥马利的指控较广,包括保存、使用和同意使用禁用的物质和技术(第55.2条和第60.1条),帮助和引诱他人这样做(第56.3条和及第60.1条)以及非法买卖禁用的物质(第56.4条和第60.1条)等,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日渐明显的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主要涉及禁用物质和技术的使用而不是“帮助和引诱”以及“非法买卖”,最终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放弃了后面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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