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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黄世席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与美国田径运动员蒙哥马利有关的兴奋剂争议是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对于国际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斗争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在这次仲裁中,其涉及程序、实体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证据在本争议中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
【关键词】蒙哥马利, 兴奋剂, 国际体育仲裁
【全文】
  北京时间2005年12月14日凌晨,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对美国短跑运动员、前男子百米世界纪录保持者蒙哥马利作出最终处罚决定:蒙哥马利禁赛两年,禁赛开始时间是2005年6月6日,也即他第一次出席听证会的日子。仲裁庭同时裁定,蒙哥马利过去5年(从2001年3月31日至今)的比赛成绩全部作废,其中包括他2002年9月在巴黎创造的9秒78的百米世界纪录。蒙哥马利也成为了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蒙哥马利并没有在药检中被检测出阳性,体育仲裁庭作出的禁赛两年决定的根据是他们对美国巴尔科实验室的详细调查和有关人员的证词,提供证词的人还包括前美国女子短跑选手凯莉•怀特。由于同样的原因,体育仲裁庭同时也对另一位美国田径选手盖恩斯也作出了停赛两年的处罚。[1]
  蒙哥马利的兴奋剂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尽管在赛场内外的历次检验中并没有发现蒙哥马利呈阳性反映,但根据美国反兴奋剂组织的新规定,只要证据确凿,没有尿样检查阳性也可以给运动员定罪。这个决定对国际田联反兴奋剂的斗争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因为认定蒙哥马利和盖恩斯服用兴奋剂的依据不是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而是通过其他各种形式的证据,这些都是“非分析性的发现物”的间接证据。[2]这表明在查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时可以运用各种有利于调查的手段,而不必只局限于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同时这也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促进国际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完善我国的兴奋剂惩罚措施提供借鉴作用,笔者认为对本案的一些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1. 与蒙哥马利有关的兴奋剂争议的由来
  事情最初的起因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2003年9月3日对美国巴尔科实验室的搜查,FBI获得了大量的文件以及该实验室向其客户提供的所谓清洁类物质的样品。巴尔科实验室负责人维克多•孔特向联邦调查局“招供”出15个客户,包括蒙哥马利以及其他职业橄榄球和棒球运动中的体育明星。随后司法介入,并经大陪审团裁决对孔特和其他几位同谋实施了刑事处罚。不过,美国参议院得到了巴尔科实验室的有关文件,并将其交给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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