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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

  根据规定,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双方愿意调处解决的,由派出所委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处成功后,由调委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不再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如,于某因家庭琐事与弟媳由争吵到大打出手,造成弟媳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于某的弟弟得知其妻子被其兄打成轻伤后,鼓励其妻子要求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家庭纷争上升为刑事案件。承办此案的公安民警认为,由于此案由家庭纠纷引起,且加害人事发后主动赔礼道歉,认错态度较好,将处理案件着力点用在调解上,尽量避免走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加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害人则对加害人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家人避免了对簿公堂,重新和睦相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年多来,杨浦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轻伤害案件890件,其中轻伤343件,轻微伤547件。调处成功828件,不成功62件,履行825件,反悔3件。调处成功率93%,履行率99.7%。实践中取得了“两高、两低”的办案实效,即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解决成本低、再犯率低。
  2.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大力推进“刑转民”
  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把大量的轻伤案件排除在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但每年还是有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鉴于人民调解在调处伤害案件中的成效,杨浦区司法局仍以轻伤案件为突破口,将人民调解进一步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总结公安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4月,杨浦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刑事诉讼的公诉阶段。
  根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因民就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如,在校大学生小锦及其同学在踢足球时,与正在打篮球的小顾及同学发生矛盾。小锦因一时冲动,拿来自来水管击打小顾的头部,致使小顾受伤,触犯了刑律,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而且终身要贴上“犯罪标签”。这对一个大学生说是非常不幸的,但借助 “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这种司法新模式,小锦既可免除牢狱之灾,又不会留下任何“后遗症”。杨浦区检察院将该案件委托给五角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人员的悉心调解,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截至目前,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的6起轻伤案件,人民调解都圆满调解成功,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截至目前,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的6起轻伤案件,人民调解都圆满调解成功,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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