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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同时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常称仲裁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即仲裁办公室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如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等;同时它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和完善劳动处理的有关制度等。
  3.人民法院。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
  现行法规定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在这四种方式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和解或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和解和调解不成时再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机制被称为“一调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体制。
  三、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
  (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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