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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

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争议
【全文】
  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
  石先广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说开去
  2005年2月23日,王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2005年3月、4月公司每月发放王某2000元工资,5月工资未发放,也没给王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5月31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王某辞退,而对所欠工资却没有任何说法。王某反复与公司交涉,要求其补发拖欠工资、补办参保手续,但都没有结果。6月下旬,王某只好到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月18日仲裁庭裁决该单位支付王某拖欠工资9107元、补缴社会保险金。王某拿到《仲裁裁决书》后松了一口气,以为事情快解决了。没想到原单位不但迟迟不执行仲裁的裁决,反而在1O月初向法院起诉。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又变成被告,只好全力以赴准备应诉材料。
  2005年11月开庭后,王某一直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判决结果,虽然也参加过几场招聘会,可由于精神状态不好,一直没有找到新的单位。“近一年的时间,我都耗在了这场官司里,实在不值,我们劳动者维权怎么就这么难呢?”王某表示,如果当初知道要耗上这么长时间,他绝对不会坚持要讨回9000多元的工资。
  已经裁决的劳动争议,为何还要走漫长的法院判决程序?因为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仲裁;“两审”,即申诉人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两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而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经过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经过院长批准则可以延长3个月。经过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由此可见,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出最终结果。
  不可否认的是,当初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为劳动者考虑的,力求简单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因为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必然会丢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为帮助劳动者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国家专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但是,现在不少“聪明”的用人单位开始在“一裁两审”上打主意: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申请二审。据上海市和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20%。这个数据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滥用诉讼权利的不当行为,即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对用人单位而言,目前劳动官司成本比较低,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争议双方共同支付不过几百元,而到法院起诉如果标的不大的话,也就几十元。另外,企业一般设有专门部门或法律顾问,有时间、有精力耗下去,而对劳动者而言,经过一场“马拉松”式的“斗争”,就算最后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因为,漫长的11个月对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言,是个严峻的考验,因为他们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转移社会保险,才能重新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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