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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介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2、调解与仲裁前置程序冲突的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其实这是一个假问题。因为,仲裁前置针对的是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就不再是劳动争议了,而是转变为了一般的民事纠纷,当然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为解决这一个问题,我们首先撇开人民调解,从当事人自行和解来分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比如,甲企业拖欠A员工两个月工资,双方最后达成一纸协议,上面写下:甲企业欠A员工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元。事后,如果甲企业不履行该和解协议,那么这个争议是劳动争议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呢?很显然,这个和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对这份和解协议产生纠纷、有争议,当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再来分析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而直接去法院起诉,是否存在跨越仲裁前置程序之嫌呢?很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已经对劳动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处置,劳动争议就成为基础关系(或者叫原因关系),调解协议则成为有因协议,不独立,但在性质上属于普通民事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审理时,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调解协议被判有效,另一种是调解协议被判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果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原来的调解协议,那么协议的基础关系即劳动争议也随之解决。如果是协议被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协议被判无效或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或者被撤销后就没有任何效力,协议的基础关系仍然存在,即劳动争议仍然存在,应按照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前置仍然适用。有人可能会指出这样不是使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变得更为复杂、繁琐?理论上有这种可能性,但实践中不存在,因为根据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多,即便当事人反悔,由于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被判无效或被撤销的概率也就更小。
  (二)技术问题及解决思路
  这里所说的技术问题,是指人民调解介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后,劳动(人事)争议人民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如何与劳动仲裁、诉讼相衔接。技术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理论问题的解决,上述两个理论问题解决了,技术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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