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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问题初探

房屋所有权问题初探


李明强


【摘要】人人都想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屋作为栖息之所,房屋所有权因此变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利。目前条件下房屋还只是不动产,与土地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土地制度自然就会影响到房屋权利的享有。在土地私有制之下,人们可以完整的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在土地公有制之下,人们却不可能完整的享有这一权利。我们实行土地公有制五十多年了,问题解决的如何了?初步形成的房产和地产二元管理体制是否能够圆满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是否还需要探讨更佳途径?对这些问题,我将在本文中进行一番初步探讨,抛出砖石,自然希望引来珠玉。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 房屋产权 拆迁 二元管理体制 一元管理体制 征收征用
【全文】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整支配权,该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缺一而不为所有权。房屋是物之一,在目前条件下,它还主要是不动产,也许哪一天,折叠房屋普及为主流,它也可能转变为动产,但那是将来之事。今日论及的所有权,仅针对当下的房屋。
  房屋是如此的必需,人人都需要它提供栖息之所;房屋所有权是如此的理所当然,以至于几乎没有人对它展开论述,而直接把它当成现成的词汇使用。但是,权利是具体的,脱离不开它植根其中的社会土壤。当下的房屋尚是不动产,一旦建成就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改变其用途和属性,不动产就意味着房屋依赖于土地,空中楼阁只在神话里有,现实的人只用它来讽刺空想。房屋必须建于土地之上,与土地融为一体,那么在土地私有的制度之下,人们可以完整的拥有房屋,因为人们拥有房屋,同时也就拥有房屋之下的土地;但是在土地公有的制度之下,人们能否完整的拥有房屋呢?如果谁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基本上就和那个捂着自己的耳朵去偷人家铃铛的人差不多了。我们要和他划清界限,就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在土地公有的制度之下,个人是不可能完整的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这个事实并不是那么可怕,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这个事实的前提下,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们实行土地公有制度有50多年了,那么问题解决得怎么样了呢?《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房屋权利做了相应的规定,初步构建起房屋权利的框架。但是,现在仍然是处于发展中阶段。目前的景况是:在农村,农民要盖房,由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划拨,称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农村,房屋在政策上是不得买卖的,也不能设定抵押的,把房子卖了自己就没有容身之处了,抵押没法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实际上只要不发生纠纷,房屋买卖也在暗中进行着,不过是脱法运行而已。可以想见,农民充其量只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租赁权,难道不能买卖、不能抵押的房屋还能称得上什么所有权吗?另外,在农村,目前法律上只存在旧村改造和搬迁、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并不存在房屋拆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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