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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学社会团体及其组织结构

中国当代法学社会团体及其组织结构


田建设


【全文】
  “改革开放使中国法学获得了学科发展所必须的一般条件: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法律科学活动主体的学者们得到了自主的学术劳动的社会环境;同时,改革开放也使中国法学获得了学科发展所必须的特定条件:即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利益的个别化所带来的调整、界定和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唤起了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要求,法律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中国在面向现代化强国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对秩序和公正的迫切要求,深深导致了国家与公民对法律科学的急切需求,特别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命令型”转变为“科学型”的过程,才能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规律。在今日之中国,法学各项事业均呈现出异常深入的盛况,在广阔的领域中,一支由法学学术社会团体组成的学术大军日益显现出巨大的重要性和代表性。它在促进国家改革,解决各类重大法律问题和参与各项立法活动,推动国家法制进程中日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认识、了解这个社团领域的整体结构以及它的特殊作用,加强与协调对这个社团领域内的宏观指导运作分析,对于未来进一步繁荣我国法学学术研究、有效掌握专业学术信息,促进各项法学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与学术价值。本文试图通过重点调研,粗略地勾勒出这个重要学术社团的总体线条,以期引起读者更深层次的探讨。
  一、法学社会团体的改革与现状
  顾名思义,法学社会团体(严格地说其中绝大多数应称为法学学术研究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法学社团)是由从事法律、法学学科及所属专门技术研究的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一类学术或技术性的民间组织。它具有自己的活动章程、组织机构、各自的学术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它们共同的一条基本任务,也是它生存的价值,就是通过其自愿组成的学术社团开展技术或学术研究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学术交流,促进某项法律和部门法学事业的发展与提高。
  自从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逐步缩小了行政权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渐成气候,作为当今现代社会组织的四大支柱之一:社会团体,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民间性社团的大量涌现,无疑将对我国未来社会政治、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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