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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批判——从“买卖不击破租赁”说开去

  第五、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买受人在价款付清前可以先占有!使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方对标的物的权利即具有物权的性质,在所有权完全转移前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排他的效力。
  第六、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且具有以所有权直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让与担保的效率主要体现在担保物人获得了所有权人的地位,让与担保一经设立,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由设定人转移给担保权人,担保权人可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一定管领支配权利。
  二、债权物权化批判
  (一)债权与物权关系理论。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把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指所有权,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部分又可以再作划分。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具有以下效力:第一,排他效力,也称为排他性,指一标的物上如有一物权存在,即不得再成立内容相同或相冲突的物权,如在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但若支配内容不一致,即使物权名称相同,仍不妨并存。第二,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指物权优先于债权,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第三,追及效力,也称追及性,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地,直接支配标的物。第四,物上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可能时,得请求回复。史尚宽教授对债权的性质进行了说明,也对债权和物权的差异进行了一番比较。关于债的性质,认为是请求权的一种。债之性质为特定人间相互关系,故债权为请求权之一种,而非支配权。其次,债权亦有不可侵犯性,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至于债的排他性, 史尚宽教授认为无此性质,故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之债权,即债权具有平等性特征。因此,史尚宽教授得出结论为:债权与物权在性质上不同,前者为请求权而后者为支配权,物权有排他性而债权有平等性,物权有追及性而债权无此性质。就同一物而言,如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二)“买卖不击破租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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