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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兼论我国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兼论我国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朱伟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自被提出之日起,就在各国法学界引起极大的争议和猛烈的批评。从对物权行为本身的概念和原则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该理论一系列的缺陷和错误。通过集中考察法律行为、公示公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等与物权行为理论发生重要关联的方面,文章认为即使不采纳该理论,也能够对民法制度进行精确完整地设计,而且使其更为和谐有序地运行。最后,本文得出结论,我国民事立法中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不当得利,善意取得
【全文】
  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物权行为概念最早由德国罗马法学家萨维尼于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他指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按照萨维尼的观点,一个买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1)签订债权契约,即成立一方出卖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债权契约仅在当事人双方设立以履行为目的债权债务关系;(2)双方达成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意并交付标的物; (3)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第一阶段的行为为债权行为,第二和第三阶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而且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学说为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所接受。  
  自19世纪40年代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至今历经100多年,经法学家们的发展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应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 这一理论被孙宪忠教授总结为三大原则 : (一)独立原则。独立原则即将权利主体移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称原因行为或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而且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各自独立的。《德国民法典》基此原则而确认债权与物权分立的立法体例。(二)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或者被撤销。正如萨维尼所说:“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根据无因性原则,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原因行为被撤销后,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三)形式主义原则。物的合意乃是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对外进行公示;而且该公示行为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应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即无公示,物的合意便不成立,物权的变动归于无效。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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