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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不能承受之重

  不光如此,一个有效发挥作用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应当是“第四部门”,在任期和政府的任期独立开,在组织上向国会负责,在组成上由法学家—经济学家两种人组成,在行为上遵循先例以便找到合适明确的规则。这些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上能做到吗?如果不能独立发挥作用,那么无非是已经在重重规制的市场之上,加上了一只手,新设了一个机构而已。更不用说,这样的机构设置还不是为了打击行政垄断的,只是打击大企业的。别说我们做不到这样的独立性,即使做到了,想靠着这样的行政机构去打击另外的行政机构?恐怕力所不能及。
  不光力所不能及,在理论上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凭什么由一个不管事的机构来规制一个具体管事的机构呢?不当家的人能知道柴米贵吗?那些需要打击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天生地坏,其政策的出台而是受制于许多具体的因素的,目标是多元化的。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就是社会效率和产业发展,我们能用一个目标窄的行政机关去打击另外一个目标宽的行政机关吗?
  行政垄断绝不是反垄断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谁来打击行政垄断?谁来监督监督者?不用说,答案很简单,人民代表大会,它是人民的集体利益的代表,它是活的,政府是它的派生。它最有资格对政府搞垄断的行为进行审议、审查和监督,因为政府是它的派生。什么是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最好的规则是宪法,因为政府的行为边界是由人民民主和宪法决定的。如果已有的更有权力的机关不能发挥作用,新设立一个行政机构能管用吗?
  行政垄断的问题其实不过是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之间的相互制约。反垄断法不能出台,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它本来是一把手术刀,却要求它具备砍排骨的菜刀功能。本来它只不过是挂在墙上吓唬人的一个棒子,现在要用它来砍瓜切菜。它被不当地赋予了过多的功能,承担了本来不应当承担的责任。现在搁置了,不过是不能承受之重而已。
  三、反垄断法的出台
  这种不能承受之重,产生的后果就是反垄断法暂时搁置,如果如我所说,是一个错误的期望导致的,为什么没有更大的力量基于对行政垄断的反对来托起这个法律呢?为什么民意代表机关主动停了下来呢?如果大多数人民都有愿望反垄断,哪有通不过或者搁置的道理?错误的但是高涨的期望产生的立法,或者说法律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变动和民营的波动,也属于经常的事情。
  之所以反垄断法最早在美国出台,其实当时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选择。内战之后,市场得到了统一,铁路、电讯等技术推动了大企业的出现。对市场的抢夺成为竞争的核心,除了采用更科学的管理、更新的技术之外,采用“价格联盟”、“战略合作”等方式联合起来克服市场竞争带来的压力,尤其是通过“间谍战”、“私下回扣”、“诋毁”等不公开、不光明正大、不正当的手段对对手进行攻击,成为市场中的惯用伎俩。其代表就是洛克菲勒的“南方联盟计划”,而与此同时,城市化的进程造成了贫富分化、恶性市场竞争带来了传统的小业主为核心转向了大企业中心,对资本的过度保护造成了劳资关系的高度紧张,官商勾结造成了对政治的不信任和对资本的仇恨,这些加在一起,形成了1880年之后的罢工、暴动、结党结社等社会矛盾激化,运动不断发生,造成了社会恐慌和混乱。当卡特尔、恶性竞争的手段被揭露出来之后,在政治漫画中垄断者身兼对劳工的剥削者、对中小企业主的生意摧毁者、对政客的贿赂和利益勾结者数种负面形象于一体。这促使垄断者成为了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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