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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解释”文献出版现状的认识

对我国“司法解释”文献出版现状的认识


田建设


【全文】
  法制建设与立法完善始终离不开对法律解释的依存,法律解释的作用在与对我国法律体系本身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除去一般意义上的学理解释,本文所涉内容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这个问题同时也是国内、外法学界一直关注与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从法律规范性上认识司法解释文件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至今为止涉及法律解释内容方面最权威的法定依据。该决议原则限定:凡属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凡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本文对地方法规解释权除外)上述规定从法律的限定性上对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给予了原则性的划分;既我国的法律解释范围包括: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个部分。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都设有专章规定,依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2001年国务院同时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解释的法定程序与规范内容。然而,针对国家司法审判、检察业务里发挥特殊作用,为具体实施、应用法律的问题而制订的“司法解释”领域内的相关法定依据与严格规范却显得较为零散与一般。
  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法文件,它在目前我国的法制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法的司法解释作用。近年来伴随国家立法步伐的加快,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在内容与涉及范围上日益扩大;同时也给了解与查询此类文献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从一名法学文献工作者的角度出发,试图对司法解释类文献的特征及其出版形式简要概述出来,以其为今后更全面、科学地认识此类文献创造一个认识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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