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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海关在1999年修改其《美国海关条例》时,在第133.23条规定:如果平行进口的产品与美国商标权人的同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别时,只有在进口产品上加贴敷和要求的标签,平行进口将被允许。可见,其目的是通过加贴标签准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来源不同的信息,使相同商标产品获得同等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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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欧盟的态度:
 
 由于欧盟建立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取消成员国之间一切有形和无形的经济边界,建立商品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人员、资本和服务不受任何限制的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的统一大市场。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欧盟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也就在所难免了。
 1989年,欧洲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欧共体商标法一号指令》。该《指令》第7条第1款确认了:共体内产品自由流通和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至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外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直到1998年欧盟才得出结论,即反对商标权国际用尽理论,否认欧盟成员国外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至此,欧盟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可以归纳为:采取“商标权区域用尽理论”,支持区域内的平行进口,维护市场的统一和稳定,不承认“商标权国际用尽理论”的合理性,支持商标权人阻止来自成员国外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
 
 可见,欧盟为了实现自己区域经济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实行“内外有别”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政策。
 
 四、我国面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策略:
 
 结合美国和欧盟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和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依据本国的优势确立对此问题的态度, 以维护本国经济、政治等相关利益。然而,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却存在巨大差异,各国势必都以维护本国的经济贸易利益为重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是难以想见的。国际性条约采取“回避”的态度也正是出于这种目的的考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采取何种态度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以本国的利益为核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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