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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1、 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
 
 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在美国称之为“首次销售理论”, 日本称为“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许可将其有效注册的商标附贴在商品上,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该商标权的控制,其权利被认为用尽。也就是说,凡是合法取得该商品,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有关附贴同样商标的商品的转销、分销,都无需再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大体上有三种观点:即商标权国际权利用尽、国内权利用尽和区域权利用尽三种。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国际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国内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本国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范围仅仅是本国,在任何其他国家权利人仍然享有以上权利;区域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本区域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范围仅仅是本区域,在任何其他范围权利人仍然享有以上权利,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等。
 可见,主张不同观点的国家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与否也将得出不同的结论:认为商标权国际权利用尽的国家认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不违背国际用尽理论,既然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丧失了对该商标的控制,那么平行进口是符合该理论观点的;至于持有国内权利用尽和区域权利用尽的国家,他们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观点就是在所丧失控制权的范围内平行进口合法,而在所主张的范围之外平行进口则属于侵权。
 
 2、 商标权权利地域性理论:
 
 商标权的地域性理论,是指由于商标权是依据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产生的,其保护期限、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等是互相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即在一国商标权的产生与消灭不影响在其他国家商标权的产生与消灭。迄今为止,除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如欧盟、法语非洲国家等以外,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国法律产生,并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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