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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理念下的涉检信访处理——对北京市顺义区涉检信访案件及机制探索的实证研究

和谐理念下的涉检信访处理——对北京市顺义区涉检信访案件及机制探索的实证研究


张晓华;芦超;李旺城


【摘要】涉检信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新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根据对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2003—2005年涉检信访案件及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实证调查,对涉检信访问题的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以和谐理念为指导的包括意识到位、接访到位、责任到位、预防到位、宣传到位在内的“五位一体”涉检信访处理机制。另外,在涉检信访接待模式上提出“一站式接访”的理念,作了大胆尝试。

【关键词】和谐;涉检信访;五位一体;一站式接访
【全文】
  涉检信访是指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实体或程序的处理所引起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访,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答复。国务院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标志信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5年9月,最高检把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作为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的重点。日前,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强调:“要加大解决涉检信访案件的力度,切实抓出实效”。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机制来处理涉检信访,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和谐理念下的涉检信访
  涉检信访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千百年来,中国百姓都是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冤屈,“包青天”、“海青天”更是传为佳话。当前虽然信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与阻碍,使信访者被迫采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两个工作机制和两个畅通渠道的要求,即“要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给各方面群众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群众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涉检信访处理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信访工作放到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前提下去思考、去理解。
  畅通信访渠道是涉检信访的关键。“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在和谐理念下,和谐社会应该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够得到妥善协调的社会。信访接待的“和谐”,即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接待工作,积极为来访群众创造良好的候访条件;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新要求改进和完善信访接待工作 [1] ,让候访群众真正感受到接待中心的温馨。利益协调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机制创新。科学发展过程要通过“机制”创新这一中介环节,把发展的实质目标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除了接访这个前沿阵地外,息诉、考评、联席协调等也都很重要,如何使这些因素形成“合力”,发挥1+1>2的作用,这便是构建信访和谐机制的关键,因此新的《信访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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