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家犯罪学”的建构

  三、国家犯罪的构成
  首先必须明白,国家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本学科区别与其它学科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本学科独立的基本支柱之一。国家犯罪基本研究对象的不同,导致国家犯罪学成为了与其它学科包括犯罪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学术体系。究竟什么是国家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呢?简单地说,国家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国家犯罪行为,包括了国家犯罪行为的构成如国家犯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国家犯罪的产生的原因、国家犯罪的预防、国家犯罪的具体表现等。
  国家犯罪的犯罪构成,是指用来判断某一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性或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并对该国家行为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确定该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的根据。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要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二个方面来研究。积极要件是指国家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消极要件是指当国家行为符合了国家犯罪的积极要件时,由于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而排除了国家行为的违法性,那么法定的免责事由就是消极要件。
  国家治理是指国家行为主体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遵循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精神,对国家公共资源进行调节、利用、分配,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国家秩序,维持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诣稳定、人类持续发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如果说国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基本上所有的国家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甚至每种国家犯罪行为都有其特殊的事实与法律特征。但是,国家犯罪学在现阶段不可能对每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都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这是不现实的,国家犯罪学可以对已经存在的国家犯罪大类进行研究,但在现有条件下,国家犯罪学不可能对还没有发生或还没有完全明显表露犯罪特征的国家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而只有从已有的各种具体的国家犯罪事实与法律构成特征中,总结归纳出一般国家犯罪构成的基本规律和模式,最大程度地总结出国家犯罪构成的一般性、共同性、必要性要素和特征。
  一般说来,国家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体现在国家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分得更细一点,国家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必然要素,国家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四个要素的前提下才能构成国家犯罪。但是,国家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只是说明成立国家犯罪所需的基本事实和法律特征,而不是对国家犯罪的一般性事实和法律特征的概括性描述,国家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国家犯罪之间最重要的事实和法律共同特征的一种抽象概括。
  国家犯罪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实施了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治理行为,从而使国家行为构成了国家犯罪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为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国家犯罪行为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罪过。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国家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国家犯罪行为本身及由犯罪国家行为所引起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权益的危害后果。犯罪客体,是指依法受到法律或国家治理权力的保护而为国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犯罪的犯罪客体。 尽管国家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但任何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一样,无论它的外在表征和形式多种多样,但是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共同要素,都存在普遍适用的共性,那就是犯罪行为都要对法律所保的一定客体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是国家犯罪最重要的实质性特点,是国家犯罪必备的基本要件,如果国家行为没有对任何客体造成侵害或者不可能对任何客体造成侵害,那么这种国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
  国家犯罪的客体是构成国家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如何准确地把握国家犯罪客体的内容就直接影响到对国家犯罪的认知和判断。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既然说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那么姑且不去谈论国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而首先把所有的国家犯罪抽象化,简单地视为所有的国家犯罪行为为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性的国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一切国家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就是国家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从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及国家犯罪的实质来说,一切国家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治理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切国家犯罪所必然和必须侵害的客体。如果一个国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侵害国家治理任何秩序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国家行为也必将不会构成国家犯罪。
  但是,仅将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犯罪的客体还是不够的,这不仅不能将国家犯罪从性质上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性互相区分开来,也不能对各种各样的具体国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进而不能正确地进行国家犯罪的预防,也不能对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进行归责和责任追究,不能反映出不同的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不能准确反映出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整体的最终破坏,因此,有必要对具体的国家犯罪进行分析综合,总结归纳出特征大体相同的国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犯罪客体,将侵害同类客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归纳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同类客体的通性,进而在分析综合同类客体的基础上抽象出与不同类客体联系最紧密的抽象犯罪客体类型。
  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所有的国家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同时也是十分复杂的。具体的国家犯罪必须具有被该国家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一个国家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都同时受到侵害,而只能侵害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中某一具体方面。而国家治理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中的这种被侵害的具体秩序和权益就是具体国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当然,这种直接客体可能是单一的,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客体,要么是国家治理秩序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是多个的,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多种客体,有可能分别是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单一的多方面,也可能是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中复合的多方面。
  国家犯罪客体与国家犯罪对象是不同的二个概念,要注意区分。一般说来国家犯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而国家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秩序本身某一具体方面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某一具体方面。从国家犯罪的构成上讲,国家犯罪的客体是构成国家犯罪的必备要件,而国家犯罪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犯罪中都现实存在,有些国家犯罪并没有被国家犯罪行为所现实侵害的犯罪对象,而只要构成国家犯罪都必须存在某一方面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此时,是否现实地对犯罪对象构成损害并不是国家犯罪所必须追究的要素,不是必然条件。
  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 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与国家犯罪的客体紧密相关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必然要素,也是划分一个具体的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的重要客观标准。在国家犯罪构成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不同具体国家犯罪的重要依据,国家犯罪客体回答的是国家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而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回答国家行为主体是通过什么样的国家行为使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客观方面的所有表现形式都必须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而只是把那些最基本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最能充分显示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客观事实视为国家犯罪的客观要件。借鉴一般刑事犯罪理论,国家犯罪学也将国家犯罪的客观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每一个国家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即这些客观条件是使具体的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必然条件,不能或缺,缺之则国家犯罪不能成立。国家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主要有二种,即现实的具体国家犯罪行为、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以及国家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所具有的必然因果关系。另一类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素,而只是对于国家犯罪体系中的某些特殊的国家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国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国家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国家治理行为有显著的区别,国家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赋予国家治理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侵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从而成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允许的的危害行为。国家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的国家犯罪行为方式,是指国家行为主体通过积极的主动行为来实施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国家治理主要体现为国家行为主体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积极行为,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主动性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并且有些国家犯罪也只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如果国家行为主体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就不可能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就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不作为方式的国家犯罪,是指国家行为主体有维护国家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与责任主要是法定的却不仅限于法定的但都是强制性的必然责任与义务。国家行为主体应通过积极的行为方式去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具备实施治理行为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国家行为主体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国家应尽的治理义务,从而使国家治理秩序遭受到了破坏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从而使这种消极的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