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家犯罪学”的建构

  治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治理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也不只是一种活动,而是在遵循规则基础上的一个持续的活动过程;治理的过程也不只是简单地单向控制,而是在规则基础上的有效协调和双向控制;治理涉及到与治理事务相关的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是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个部门、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结果只构成治理的片面元素;治理不只是一种针对治理行为和过程、依据的制度,还包括在适用制度过程中的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持续互动。
  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在国家主权所辖范围内建立和维持合法、公正、合理、责任的国家运行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满足国家管理和公民生存、发展需要的一种持续的国家职能活动。国家治理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治理行为主体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国家、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各种行为,最大限度维持国家秩序和国家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国家治理通过国家治理主体的行为发挥出国家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在处理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国家、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相互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发挥出国家公共权力对国家大小事务的管理、协调、处理、指导、调控作用,维持合法、合理、公正国家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
  国家治理是个综合过程,国家治理活动是持续性国家综合管理的活动,不仅包括了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等国家治理措施,也包括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等国家治理措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它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调、管理、处理、指导、调控关系,更包括了对国家治理行为规则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单纯强调国家统治功能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体现出等级森严的政治关系,二者之间的角色不能互换。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可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也可能只有义务而缺乏对应的权利,所以,公民与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统治者之间的社会差别显著,社会矛盾尖锐。在强调国家治理时,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即国家治理行为主体也是被国家治理权力治理对象的一分子,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之外的非国家行为和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是国家治理的对象,没有超越法律和国家治理秩序的特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身份是互换的。同时,国家治理主体在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时,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国家行为主体不仅享有一定的国家治理权力,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国家治理义务,要遵守并维持国家秩序,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均衡的,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更多体现出义务性、责任性、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所以,国家治理的内涵与外延均包括了国家统治的全部含义,但并不仅限于国家统治。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政治文明的角度上说,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远比强调国家统治更进步,这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
  (七)国家治理秩序
  秩序的一般含义是指事物之间按一定次序组合的有序性,后来,秩序一词被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含义也不断丰富,不仅包括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包括了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某种比较稳定的、同一的、连续的、规律的、可重复进行的一种状态。在人类社会,人类行为遵守一定秩序是已发展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状态的基本尺度之一。秩序无所不在,秩序在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均发挥出对人类行为和活动的调节作用。秩序是人类社会进行活动的基本条件,秩序是人类活动的行为前提,人类社会不能没有秩序,失去秩序,人类行为将失去行为规则,任何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和破坏作用的行为都可能发生,人类社会将陷入到混乱的状态。
  人类秩序是个多元化发展前提下的统一体,人类在生存或生活的某一方面都可能形成某一层次的秩序,但人类行为的调整却是在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下的许许多多单一层次秩序形成的综合秩序体作用下的结果。在适应人类生存和生活的秩序体系中,有些是随着人类的自然生存和生活需要而自然产生的秩序,有些是在人类总结自然秩序的基础上加上人类智慧或单独依靠人类智慧而创造形成的人为秩序,这其中就包括了国家治理秩序。国家治理秩序是漫长人类文明的历史经验结晶,不仅包括了适用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自然秩序,更多地包括了揉合了人类智慧的人为秩序,所以,可以说国家治理秩序就是人类在总结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并揉合了人类智慧而形成的人类社会基本秩序,是人类秩序中的重中之重,是国家的根本秩序;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有秩序就必须遵守,无论是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还是国家治理义务的履行,都必须注重秩序的运行,如果不能遵守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秩序,就不会形成良好的国家治理效果,国家治理秩序乃至国家秩序、人类生存和生活秩序就无法建立和维护。
  秩序的形成并不一定需要规则,但规则却是秩序形成的最重要途径,人类行为形成和遵循秩序更多是在行为规则调整下的结果。行为遵守规则是人类活动进行和秩序建立并维持的前提,人类行为必须首先要遵守了行为规则,然后才能建立和维护人类生存和生活秩序。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是人类的正当行为规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效力范围内的人们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的有序性最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而形成的,因此,法律是规则中的根本,是规则中的规则。
  国家治理是严肃的国家活动,必须行为有矩。国家治理行为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行为规则之上,或者说,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依行为规则进行任何国家治理职能活动。法律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不仅是国家行为主体用以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根本依据和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是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国家治理行为的一种客观行为规则,调整着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实际治理行为,构成了国家治理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基础,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权利最大界限和国家权力行使主体义务的最低界限。由此可见,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是国家治理秩序的根本组成部分,它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国家治理行为的进行划定了一个有限的范围:从权力方面说,这个范围就是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依据;从义务方面说,这个范围就是国家治理权力必须遵守的行为限制;从国家治理的必要方面说,这是国家行为主体必须达到的治理责任。可以说,国家行为遵守了法律,就基本上等于遵守了国家治理秩序,而以遵守法律为首而建立并维护的国家治理秩序就是基本的国家治理秩序。
  法律的实现是一个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到法制监督的有序过程,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是这个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了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国家在建立时,适应于国家特点和国家治理需要的治理秩序就会形成,法律、道德、宗教等都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秩序建立和维护的重要力量,但法律由于国家强制力特征,使确保国家治理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调整法律框架下的国家、公民行为成为法律的首要任务,法律秩序成为国家治理秩序中的核心,也是国家秩序的核心。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价值就在于法律能有效地调整国家中存在的各种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和宗旨,保证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的行为均依法进行,使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
  法律秩序有多种分类,如按法律秩序调整的对象分可以分为经济法律秩序、政治法律秩序、文化法律秩序、社会公共法律秩序等;而对法律秩序最重要的划分则是按法律秩序行为主体分,法律秩序通常包括了作为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和作为被治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是由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派生并随着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的实现而实现的一种法律秩序。由于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是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因而对于其他法律秩序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国家治理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的确立过程中,也体现在对整个国家法律秩序的遵守和维护过程中,还体现在对整个国家秩序的实现过程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