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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问题求解

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问题求解


张万兴


【关键词】机场特许经营
【全文】
  
  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问题求解
  背景情况
  近年以来,深圳机场公司与基地航空公司之间在土地使用、功能设施新建、地面保障服务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与矛盾,双方互为竞争对手,协作发展的意识差,机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较低。在深圳航空产业对地区经济、城市地位的意义和作用日渐显著的今天,因深圳机场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而制约民航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机场的管理,有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促进地区民航产业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于2006年3月出台《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市政府对深圳机场的管理架构、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及机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深圳机场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机场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未予详细表述)。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深圳市航空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空港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在2006年5月24日召开的市空港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领导明确要求要尽快拟定出台深圳机场特许经营管理的办法草案,尽快在深圳机场实施特许经营管理。
  深圳机场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目的,是调整、理顺机场与航空公司及相关航空服务保障企业之间的生产运营关系和权益关系,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机场与基地航空公司之间在机场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促进机场经营管理模式逐步由直接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建立公平、公正的民用航空市场环境。
  在机场特许经营立法前期研究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以下几个较为困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后续法规起草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此将问题提出求解,希望能得到各界专家的指导。
  需要求解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与实施机场特许经营应采取的方式问题
  开展机场特许经营的基本思路是将机场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项目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通过政府授权的不参与经营活动的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采取特别“许可”的方式,在与选定的各业务项目的运营商签定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后,受许人取得某业务项目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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