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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

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


朱苏力


【全文】
  本文是我正在进行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个引论,主要探讨在中国研究法律与文学的一些前研究的问题。本文将在回顾、分析国内外法律与文学研究现状的前提上,着重分析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在中国的一些相关问题,包括其现状、问题、可能性以及意义等;同时简单介绍和讨论我的研究将使用的材料、方法以及为什么。
  一、现状和回顾
  从文学(广义的,但主要指叙事文学)来研究法律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在中国,至少自90年代以来,法学界[1]经有一些法律学者已经以不同的进路和方式触及到法律与文学的领域。其中在我看来比较有意义的有:贺卫方的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文章就涉及了古代官吏“司法”中判决书写作的文学色彩,特别是那种有明显文学追求甚或有“玩文学”之嫌疑的“花判”;[2]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3]主要以古代文人的笔记、小品、故事为材料,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简单提出和阐发一些法律的问题;刘星首先在《南方周末》以一正为笔名发表的一系列西方法律故事,后来汇集成册以《西窗法雨》出版,这些故事的分析都相当细致,说理性强,文笔也简洁明快;他的《古律寻义》中也有类似的追求,[4]而刘星的同事徐忠明则多年来一直坚持史学家的“以文证史”、“诗史互证”的路子,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发掘、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史料,在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中作出了长久、持续的努力;[5]与徐的研究思路类似、但材料有所不同的汪世荣则从中国古代判词,包括文学作品中的判词,来研究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6]此外,强世功讨论女权主义的论文不仅涉及到中外三部经典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而且还有浓重的中外法律比较的色彩。[7]
  回头看来,即用今天的眼光来重新构建和解释,这些著作或论文几乎已经触及到美国学者首先创设并界定的法律与文学领域的一切主要方面。贺文实际是讨论“作为文学的法律”,但侧重的是司法文本;刘作也可以属于“作为文学的法律”,但范围比贺文更宽,他实际侧重把历史记载的整个法律故事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文本来研究;梁作、强文都更多涉及到“文学中的法律”,但略微偏重于理论问题;同为研究“文学中的法律”的徐之研究侧重的是法律史,注意的是开掘文学作品中可能作为法律史研究的信息;汪的判词研究则同时涉及了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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