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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社会法?——兼问于敏博士

劳动法是社会法?——兼问于敏博士


李明强


【关键词】劳动法 社会法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全文】
  前不久,在“博克中国”举行的作家联谊会暨《劳动合同法(草案)》论证会上,劳动法专家常凯教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作了详尽的讲解,更像是对作家们的一次普法。常凯教授大谈了《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弱者给予更多的关怀,以至于很多人称他为劳方代言人。紧接着,据说是常教授嫡门弟子的于敏博士就给我们下了一个骇人听闻的结论,说“众所周知,劳动法是社会法,不属于民法范畴,因为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还据说,这已达成了学者界共识。然后,宋东律师对这种观点予以回应,说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困难,恰恰在于现行《劳动法》不把民法作为立法依据,导致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民法来救济。同时,宋东律师也表达了一种疑惑:我们有一部比较好的《民法通则》,民法羽翼也日益丰满,我们不好好利用这些既有资源,为什么好要另立炉灶?把劳动法归为社会法,是不是恰恰削弱了劳动法
  我素来是不承认什么共识的,很多谬论都是在“共识”名义下建立起话语霸权的,以至于它虽不正义,你却摇撼不动。在这方面,经济法就是前车之鉴,经济法表面上建立起一个王国,实际上却是一个大杂烩。到目前为止,理论家们也没有搞清楚,它是公法,还是私法?也没有搞清楚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搞不清楚了,当然就对以前的划分标准予以否定,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以至于在自欺欺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关于经济法的问题,我会在另文中探讨。总之,它给我们的法学研究作了不好的榜样,以至于哪个学科想壮大,就推出一两位大牌学者,拉起一帮子弟,另立山头,统一口径,搞“共识”。我很担心,目前的劳动法,是不是沾染了这种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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