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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论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李洪江


【摘要】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垄断权,同时将其内容公之于众,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但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专利法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通过列举分析众多哲学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推导出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且通过理清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脉络以及不同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分析中国强制许可制度在实践及观念层面的不足,从而呼吁中国政府适当引导并且推动强制许可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以维护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强制许可;巴黎公约;TRIPS协议;多哈宣言
【全文】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垄断权。1623年英国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就叫《垄断法规》。但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专利法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⑴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进行适当限制的一种制度设计。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制度,具体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强制许可并非出自专利权人的自愿授权,所以,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强制许可是一种权利限制。
 
 一、 强制许可制度产生的哲学基础:
 1、 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
 卢梭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了财产权的正义理念。在卢梭的财产权观念中,平等不是指财富的程度应该绝对平等。他并非要绝对破除现有的个人所有制,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试图将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⑵ 卢梭主张财产和正义的概念同时产生,把正义和财产权联系到了一起。在他看来,所有权已经确定,即使得财产成为真正的权利,也同时产生对个人的限制。⑶他还在他的社会公益理论中反复强调“共同利益”、“公共幸福”思想。“公益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他倾向于某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天然的公正性。”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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