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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李绍章


【关键词】博客 侵权 免责空间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土生阿耿
  博客,在享受着现代人诸多赞美之誉的同时,却又面临着“侵权之羞”。这就是所谓的“博客侵权”现象,博客侵权是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在“博客”这一网络空间采用写博客日志的方式,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南京大学某副教授曾认为某学生发表博客日志对其构成名誉侵权而状告中国博客网,近日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该案涉诉以来,陆续发生了一些博客侵权案件,涉及名誉、隐私、版权等侵权行为。如知名博客写手沈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了网名秦尘的大二学生张某,这也成为了中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的案件;原博客网创业者周永德连续在其专门开设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言辞中充满了对有“博客教父”之美名的博客网董事长兼CEO方兴东的攻击;在新浪博客,还发生了韩寒与白烨等文学评论人的“口水仗”,此事件直接促成了国内首份《博客公约》面世;上个月,又有博客侵权案件发生,一名女性人力资源总监在开“追债”博客,暴露与前男友个人隐私,在另一个博客上,则发生了披露某已婚女士的婚前情感经历的侵权案件,该女士遇到维权困难,上网请求读者支招。
  这些博客侵权,大都存在一个共同疑点,即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应该是谁。进一步说,就是博客网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导致在此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博客网与BBS论坛、普通网页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属于网络文章的发表平台,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有人则认为博客主要是一个网络日志空间,具有很强的私人性,不同于其他网络形式的大众交流空间,让博客网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应该由发布博客日志的博客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对待博客侵权这一新类型侵权行为,我们不应因博客的网络空间属性而一概对其追求侵权责任,也不应因博客的私人日志属性而一概允许其免责。这种简单划一的思维模式,不能在司法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假如主张博客网与侵权无涉而只追究日志发布者的责任,则很可能意味着由于日志发布者的身份确定困难而使原告无从得到救济;假如一概承认博客网的侵权责任,则意味着博客这一新生事物的命运将会遭遇生存尴尬。更为关键的是,无论哪一种取舍,都会脱离侵权行为的构成原理,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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