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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喜欢邢质斌是一个法学问题吗?

是否喜欢邢质斌是一个法学问题吗?


张志成


【关键词】邢质斌 贺卫方
【全文】
  有幸拜读了鲜江临先生《关于因邢质彬引发的对贺卫方的非法学批评》一文,不禁哑然失笑。
  所笑者一是,作者疾言厉色地批评“张某”,也就是笔者,但其观点竟然和我的观点一致。显然作者的阅读功夫并不差,笔者对贺卫方老师的批评果然就不是一个法学批评。从这点上说,我确实要向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读者道歉,因为按照法律信息网的宗旨,这里发表的文章确实应该是法学的或者起码与法学有一定相关性的文章。而我在《请贺卫方老师知所进退》一文中,除了提及法学界和良法两个词外,其他的好象与法律无关。所以把这篇文章发到这里,本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提出对老师的善意批评,而这里,显然更能实现这个目的。因此,上篇文章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学批评。不过,令在下感到莫名其妙的是,难道不是法学的批评就不是批评了吗?
  喜欢不喜欢邢质斌在我这里根本不是问题。我想,在上一篇小文里也表达的十分清楚。贺卫方老师当然有表达感觉的自由,他可以非常不喜欢邢质斌,而且事实上,在这一点上,我和鲜先生分享共同的感觉,那就是,我也并不喜欢她的方式,她的风格。我所要表达的意思非常简单,那就是当批评、感觉到达公共领域,尤其是一个当公众人物的批评感觉到达公众领域时,要按照“文明”的方式来表达,这样的批评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对贺卫方感觉与表达自由行凶”?诚然,我确实试图注射“教授职业素质强化液”,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教授,一个知识分子,不能只是有知识(Knowledgeable)的,而更应该是、或者起码也应该是文明的(Civilized)。否则,哪怕他再接近真理,那也只能是没教养(Cultural)的。而就象孔子早就说过的那样,“言而无文,行之不远”,真理难道可以离开文化而传播吗?而我,作为北大的学生,不希望自己的老师是这样的“知识分子”。难道我不能表达这样的批评吗?
  事实上,笔者并没有作者认为的那么“浅薄”,一代知识分子喜欢与不喜欢邢质斌的历史背景我可能比鲜先生更加清楚。因为我们都曾亲身经历过那段历史。尊敬可能与尊重词义相近,但好象并不完全相同。贺卫方老师“尊敬”杜宪女士的同时,难道就不能对一个你不“尊敬”的人有起码的“尊重”吗?特别是当你从那个你不喜欢的人——你的对手自己的职业、信仰、价值观角度来评判,他还是个兢兢业业的人的时候?
  有所笑者一,当然有之二。这二就是,原来法律信息网站的编辑也是在耍手腕的,而且是在通过耍手腕来争夺话语权的。为什么这么讲呢?当笔者读到鲜先生的批评文章时,很想了解下作者,于是,进入法律文献页面,想点击作者的链接。按照我阅读的常识,在法律信息网上,当一篇文章登上首页《法学论文》频道头条时,这篇文章一定已经出现在法律文献页面里了,而且往往可能不是第一个,因为《法学论文》并不是实时更新的。让我大跌眼镜的是,这篇文章竟然还没有出现在文献里。我只能认为,要么,鲜先生本人是编辑,权限很大,要么,编辑直接将文章放到了头条。想到这里,当然不禁失笑。可以想象,如果这样的编辑去编辑人民日报,一定也是把赞成自己观点的文章登到头条头版吧?而如笔者这样的反对之音,一定是在栏目的夹缝里才有生存空间吧?既然我们北大的编辑都已经迫不及待地这样做了,我们还有什么足够的理由去嘲笑人家一个兢兢业业播音的人呢?不知道追求自由的贺老师知道自己有这样的辩护者又该做何评论呢?是不是很可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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