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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的界限——兼评博客作家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部分批评

论劳动关系的界限——兼评博客作家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部分批评


李明强


【关键词】劳动关系 社会法 零工资就业 财产性  人身性
【全文】
  劳动关系的界限
  在“博客中国”举办的作家联谊会暨《劳动合同法(草案)》论证会上,很多作家对草案提出批评,说草案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囊括生活中各种劳动关系,例如时下方兴未艾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问题,例如小时工、钟点工问题,例如保姆问题,等等。这么多劳动关系没有受到立法者眼帘的眷顾,以致游离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之外,还不足以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局限吗?连劳动关系都没有规定好,这整个草案还有什么价值?但是且慢,我却认为这部草案最亮眼的部分,恰恰就是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上。
  其实说我受到了“博客中国”的邀请,那是给自己脸上贴金。我没有事先受到邀请,本来邀请某报记者,因人家临时有事,该报另一名记者是我的朋友,就叫了我去充数。一听说是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我肯定来劲啊,最近办的许多案子都是劳动争议,我很愿意听听大家是怎么看的。所以,就算是充数,我也乐意去。
  在路上,朋友给我看了他做的这方面的报道,其中就有好几位法学者在探讨本文开题部分谈到的问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包括这个,没有包括那个。当时,我就有个疑问:如果那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上应该规制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和一般的劳务买卖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了,那我们还要立这个法干什么?只要一部《合同法》就完了嘛。
  想到这里,我当时就提出来,其他的报道我不看了,如果有我说话的机会的话,我只有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未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需要规制的劳动关系?
  一到会场,好家伙!整个一个圆桌会议,坐在核心的一圈都是明星大腕儿,哪有我说话的份?只有旁听的份。要谈,就只有另外找地方谈了。
  虽然我没有说话的机会,但是主办方还是很有礼貌的给了我一份《劳动合同法(草案)》。我注意到,草案第三条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把这个定义一拆,就发现草案中的劳动关系其实是规定了四个要件:(1)劳动者必须成为单位成员;(2)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之下;(3)劳动者提供劳动;(4)单位支付报酬。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我认为这个定义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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