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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而平等”咋就这么难?

“死而平等”咋就这么难?


李绍章


【关键词】死亡赔偿 同命不同价 死而平等
【全文】
  
  总体上来说,中国目前的死亡赔偿贯穿的一个理念就是“同命不同价”。最典型的法律渊源表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此,笔者在今年的2月份撰文《苦命者不应再命苦——也谈“同命不同价”》,提出了自己的浅薄观点。
  文章一经发表,讨论者众。有赞同文章观点的,但仍然有不少读者赞同“同命不同价”。有人在语言的规范性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同命同价”的赔偿政策主张本身已经隐含着一个“可怕”的逻辑:生命有价。其实,在笔者看来,单纯从对价的角度来看,我也不赞同“同命同价”的提法,就是因为此,我在文章中并没有提到“同命同价”的观点。但对目前讨论中他人多多提到的“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命同价”的说法,我想也不必过于苛刻挑剔这个提法的不规范性。因为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来看,这里的“价”并非生命的对价,而是对死亡赔偿金的一个简要别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在文章中用了“同命不同赔”和“同命同赔”的表述。事实上,从生命这一自然人的具体人格上来看,生命是无价的。我经常说,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只能适用于爱情活动的语境,但在民法领域,生命是自然人人格权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客体,爱情则不是民法上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最近,搜狐网上的民意测验结果显示,赞同“高收入者对社会作出更高的贡献,所以应该多赔”观点的网民只占11.44%,而赞同“低收入者应享有平等权利”观念的网民却占到83.20%。但就是在这片民意之下,还是有学者坚持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本身就不同,必须“同命不同价”。有读者在看了我的文章之后也举例反驳道:“打伤足球运动员的一条腿,和打伤普通人的腿一样赔偿,对运动员来说公平吗?撞死一个年收入上亿的公司老总,和乞丐一样赔偿,仅赔偿一两万元,还不够老总的一顿饭钱呢,这公平吗?赔偿应该考虑收入差别,国外也是这样,赔偿的是损失,与人格平等没有关系,把人格量化为金钱本身就不对。”对此,我认为,从“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形式来看,确实可以说“赔偿的是损失”,但这位反驳者似乎只考虑到了“公司老总和乞丐”这一组比较对象的“过去时和现在时之损失”,但今天的乞丐有可能变为明天的老总,今天的老总也可能变为明天的乞丐,“将来之损失”也必须考虑进去。所以,这本身不是一个“老总”和“乞丐”的收入差别问题,一个人杀死一个“老总”或者杀死一个“乞丐”,作为该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是“老总”,也不是“乞丐”,而是作为“人”的生命权。显然,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需要有人来“实喊”而不是“空喊”,更不是“瞎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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